黃守華案 DCCC201/2023
私房菜違反防疫指示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守華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案情摘要
被告人黃守華經營私房菜業務。2022年8月19日晚上,警方持搜查令到紅磡一個約1,500平方呎的工業大廈單位,發現包括被告人在內共21人聚集用膳及聊天。現場沒有「安心出行」場所二維碼、體温測量裝置、清潔消毒設備或房間隔板,19名顧客亦沒有掃描二維碼或量度體温。被告人承認作為餐飲業務負責人沒有遵從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所發出的防疫指示。另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經審訊後不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違反防疫指示罪的判刑。法庭須評估疫情當時的嚴重程度、處所性質及規模、顧客人數、衞生設備、違規指示的性質及傳播風險,並考慮被告人的認罪時間、悔意、背景及過往紀錄。控罪最高刑罰為第5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判決理由
法庭採用判刑原則 (sentencing principles),認為違反防疫指示的案件沒有一套固定判刑指引,須按疫情程度、處所位置及用途、衞生條件、規模、空間、顧客人數、通風情況及違反禁令的性質逐案評估。雖然案發時疫情已緩和,且其後沒有確診個案,但違規行為削弱防疫措施效力並增加傳播風險,不能僅因結果幸運而低估罪責。法庭以14天監禁為量刑起點,因被告於審訊中段承認控罪而減至12天,並考慮個人背景及悔意後予以緩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進奎 HCMA 32/2021列出評估違反防疫指示罪嚴重性的因素,並將14天監禁緩刑24個月視為過重。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慧敏 HCMA 228/2022強調判刑須具阻嚇性及一致性,並因疫情緩和將刑期改為10天。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在第二項控罪被判監禁12天,緩刑12個月,另罰款8,000港元,從保釋金中扣除。第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則獲判無罪。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即使疫情已經緩和及沒有實際確診,違反防疫指示仍可判處監禁,以維持阻嚇性。案發後防疫條例失效,並不會消除案發時行為的刑事嚴重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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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私房菜沒有提供安心出行及防疫設備會被判刑嗎?
可以。法庭認為沒有場所二維碼、體温測量、消毒設備及隔板會增加傳播風險;本案被告因此被判監禁12天、緩刑12個月及罰款8,000港元。
Q.疫情已經緩和,違反防疫指示仍會判監嗎?
可以。疫情緩和及沒有引致確診只屬有利因素,不能消除行為削弱防疫措施及增加傳播風險的嚴重性。本案法庭仍以監禁為量刑起點。
Q.被告中途認罪可以減輕防疫罪刑罰嗎?
可以,但扣減幅度有限。法庭以14天監禁為起點,因被告在審訊中段承認控罪而減至12天,並因其背景及悔意予以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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