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澤林案 DCCC596/2023
街市扒竊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澤林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慧敏
案情摘要
被告梁澤林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及一項刑事恐嚇罪罪成。2023年4月1日下午約4時,他在深水埗基隆街北河街市政大廈街市的自動電梯上,扒竊女事主手袋內的物品,並將部分物品交給逃走的女子X。男途人追截並在後巷截獲被告時,被告揮動木棍,威脅對方不要繼續跟隨。被告65歲,過往有19項定罪,其中17項涉及不誠實罪行,包括七項扒竊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盜竊罪及刑事恐嚇罪的判刑基準,以及被告過往多次扒竊定罪、在人多擠逼的街市犯案和使用木棍是否構成加重情節。控方依據其慣犯背景及案件環境要求較重刑罰;辯方則提出被告年齡、婚姻及經濟狀況等求情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採用量刑指引 (sentencing guideline) 及 HKSAR v Ngo Van Huy 的原則,認為經審訊後扒竊罪的基本量刑基準為15個月。被告有大量相類定罪,應視為慣犯,故加刑9個月;案件發生於繁忙及擠逼的街市,再加刑3個月,盜竊罪刑期為27個月。刑事恐嚇罪判監3個月,基於整體刑期原則,其中1個月與盜竊罪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8個月。法庭未因女子X可能只是接收贓物而額外加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Ngo Van Huy [2005] 2 HKLRD 1 提供扒竊罪的量刑指引:初犯經審訊後通常判處12至15個月,使用武器、在人多地方犯案、夥同他人及慣犯身分均可構成加重因素。法庭並引用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及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4(a)(iii)及27條所涉控罪。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罪成。盜竊罪判監27個月,刑事恐嚇罪判監3個月,其中1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28個月。被告因違反簽保守行為令,另須繳付2,000元,並同意從保釋金扣除。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慣犯身分及在人多擠逼地點扒竊可顯著加重刑罰;即使涉及在逃人士,若證據不能確定其與被告共同犯案,法庭不會僅據此加刑。案件亦展示整體刑期原則對多項控罪的調整作用。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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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人多的街市扒竊通常如何判刑?
本案法庭以15個月為經審訊後的基本刑期,因被告是慣犯加刑9個月,再因在人多擠逼的街市犯案加刑3個月,盜竊罪判監27個月。
Q.扒竊後用木棍威脅追截者會如何判刑?
本案被告在逃走時揮動木棍並威脅追截者,刑事恐嚇罪判監3個月;其中1個月與盜竊罪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8個月。
Q.有多次扒竊案底會否大幅加刑?
會。本案被告有七項過往扒竊定罪及多項不誠實罪行,法庭視其為慣犯,並在盜竊罪的基本刑期上加刑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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