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ze Kwan Lung & Ors CACC92/2002

示威縱火導致死亡判刑多久?

維持原判
D2至D7刑期維持,D1判囚十四年
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VP, Stock and Yeung JJA10/12/200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Sze Kwan Lung and Others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Stuart-Moore副庭長、Stock法官及Yeung法官

案情摘要

2000年8月2日,數名爭取香港居留權的內地申請人在入境事務大樓1301室示威。當入境事務人員進入房間清場時,示威者所持水樽內的高度易燃稀釋劑被潑出並燃燒,造成多人嚴重燒傷;入境事務主任Leung Kam-kwong及示威者Lam Siu-sing於九日後死亡。D1 Sze Kwan Lung原被裁定兩項謀殺罪及縱火罪,後謀殺定罪改為誤殺;D2至D7則被裁定兩項誤殺罪及縱火罪。原審判處D1終身監禁,D2至D5各監禁12年,D6及D7各監禁13年。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D2至D7所受誤殺及縱火刑期是否過重;D2至D5曾正式提出承認誤殺的認罪建議但遭拒絕,應獲多少減刑;D6及D7僅曾探詢認罪可能性是否可獲減刑;以及D1重新判刑時,作為具影響力的組織者應承擔何種刑責。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與最終定罪罪名相符的真誠認罪建議屬量刑中的減刑因素,兼具悔意及促進司法程序的公共利益價值。然而,若被告其後仍對較輕罪名提出完整抗辯,減刑不必等同實際認罪所得的三分之一;減幅須按案件背景、抗辯內容及悔意程度逐案判斷,不應訂立固定比例。D2至D5的兩年減刑在裁量範圍內;D6及D7僅作出一般探詢,已獲一年減刑,屬寬大處理。D1雖未親自潑灑稀釋劑或點火,但明知計劃並透過言行主導事件,須承擔最重刑責。法院並依《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第83A及83W條處理D1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R v Lee Sau-ping,說明誤殺案件毋須指定量刑起點;引用HKSAR v Lau Chi-chiu,區分抗辯與認罪建議一致的案件。R v Oinonen及R v Cardoso確認遭拒認罪建議仍可構成減刑因素;R v Cameron則強調認罪折扣亦基於促進司法公義的公共利益。

裁決與命令

D2至D7申請上訴許可及刑期上訴,經多數裁定駁回,原有刑期維持。D1兩項誤殺罪各判監禁14年,互相同期,並與縱火罪五年刑期同期執行,刑期按法定方式起算。

判決啟示

Stock法官持異議,認為D2至D5的認罪建議應獲較大折扣,主張D2及D3判十年半、D4及D5判十一年。判決確認拒絕的認罪建議仍具減刑價值,但其實際分量取決於被告其後的抗辯及案件整體情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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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示威者在政府大樓縱火導致死亡會判刑多久?
A.

法院認為在擁擠的公共建築物內有計劃地以易燃液體縱火,導致兩人死亡,罪責極重。D2至D5及D6、D7的刑期分別維持十二年及十三年。

Q.認罪建議被控方拒絕,之後仍可獲減刑嗎?
A.

可以,但減刑幅度取決於認罪建議是否真誠,以及被告其後是否仍對較輕罪名提出完整抗辯。本案D2至D5獲兩年減刑,但法院認為已屬適當。

Q.沒有親自點火但帶領示威,會否承擔最重刑責?
A.

可以。法院認為D1雖未親自潑灑稀釋劑或點火,但明知行動計劃並在事件前後發揮重大主導作用,因此兩項誤殺罪合共判處同期監禁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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