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永全案 HCCC395/2023
販運危險藥物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Pang Wing-chuen (彭永全)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Lai Anna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於2023年11月23日在裁判官席前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第4(1)(a)及第4(3)條。第一項涉及7.31克冰毒;第二項涉及29.47克冰毒及3.84克可卡因,總量為40.62克。警方在其身上及相關單位搜出毒品、包裝袋、電子磅及吸食工具,另搜得現金43,121元。被告稱部分毒品供自己吸食,但有多次販毒及持毒前科。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兩項毒品販運應採用何種整體量刑方法、被告過往毒品定罪是否構成加刑因素,以及其自用毒品主張是否足以獲得額外減刑。辯方主張採用合併量刑法、以九年為起點,並因自用及認罪給予折扣;控方則依案件事實及前科判刑。
判決理由
法院依循上訴法庭在Herry Jane Yusuph案所述的六步量刑法,因兩項控罪在時間及地點上接近,先就全部毒品訂定整體起點。以冰毒作基礎毒品,經荒謬性、轉換及比例測試後,考慮混合毒品、被告作為運送者及儲存者、包裝袋、電子磅、現金及前科,將審訊後起點定為十年。自用毒品折扣須先證明相當比例供自用;本案雖有吸毒證據,但包裝及經濟情況顯示其積極參與販運,故不予額外折扣。早認罪則給予三分之一折扣。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的六步量刑法,並以Wong Suet Hau [2002] 1 HKLRD 69列明判斷自用毒品的因素,包括數量、包裝、工具、成癮情況、解釋、財力及前科。Chow Chun Sang [2012] 2 HKLRD 1121指出,自用部分的折扣通常為百分之十至二十五,但須先達到相當比例的門檻。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判處監禁。第一項為四年,第二項為六年,另將其中八個月連續執行,總刑期為六年八個月。法院拒絕因自用毒品而作額外減刑。
判決啟示
自用毒品主張不會自動帶來減刑;被告須證明相當比例的毒品確供本人使用。多種毒品、包裝及磅秤等販運跡象,以及反覆毒品前科,均可顯著提高量刑起點。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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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冰毒和可卡因通常如何判刑?
法院以全部40.62克毒品作整體考慮,計入混合毒品及販運因素後,以十年為審訊後起點,再因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終判監六年八個月。
Q.聲稱毒品供自己吸食可以減刑嗎?
可以考慮,但須證明相當比例的毒品供自用。本案雖有尿液測試及吸食工具,包裝、電子磅、毒品數量及價值顯示積極販運,法院拒絕額外減刑。
Q.有多次販毒前科會否加重刑罰?
會。被告有四次販毒及四次持毒定罪,法院認為他屬重犯,過往刑罰未能阻嚇再犯,因此將整體量刑起點提高一年,並最終判處六年八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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