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祖華案 HCCC393/2023
製造及販運可卡因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Cheung Cho-wah (張祖華)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Lai Anna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在提訊時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及一項製造危險藥物罪,案件移交高等法院判刑。2021年8月24日,警方在其身上搜出162.1克可卡因;在其獨自租住的屯門單位內搜出257.12克可卡因、化學物品及製毒工具。被告承認,他在2021年7月16日至8月24日期間於該單位製造可卡因,並為牟利而持有毒品作販運用途。毒品總街頭價值約為793,195港元。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三項罪行的整體量刑、製造毒品活動的規模及被告所擔當的角色。辯方主張被告年輕、無案底、及早認罪、設備簡單、受債務及他人利用,並要求製造罪與販運罪同期執行。控方則依據毒品數量及罪行嚴重性尋求相稱刑罰。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販運危險藥物的量刑方法,並以製造危險藥物較販運更嚴重為基礎。評估製造罪時,須考慮運作規模、設備能力、能否生產大量毒品、被告角色及工具數量。本案製毒持續約一個月,單位特別用作製造及儲存,且搜出多項沾有毒品的工具,故三罪整體起點為監禁20年。唯一具實質減刑作用的是及早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折扣,刑期為13年4個月;製造罪與販運罪同期執行,以符合整體性原則。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作為販運危險藥物的量刑指引;引用Lee Ming Ho [2024] 1 HKLRD 1186所述原則。就製造罪,法庭依循Wong Ping Kay [2002] 3 HKLRD 161,考慮製毒規模、設備、產能、被告角色及工具數量。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罪名均判處監禁。第一項販運罪判7年4個月,第三項判8年8個月,其中第三項的3年與第一項連續執行,兩項合共10年4個月。第二項製造罪判13年4個月,與其他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13年4個月。
判決啟示
經濟困難、年輕、無案底及家庭背景本身不會帶來額外減刑;及早認罪是唯一獲接納的實質求情因素。製造毒品即使規模不大,若持續一段期間並涉及儲存及販運,仍可大幅提高整體量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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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製造和販運可卡因最高會判多久?
本案被告承認製造及兩項販運可卡因罪。法庭以三罪整體起點20年,因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終判處監禁13年4個月。
Q.製毒設備簡單會否獲大幅減刑?
辯方指設備簡單及規模不大,但法庭認為製造持續約一個月,單位用作製造及儲存,並有多項工具,因此沒有因此大幅減刑。
Q.年輕、無案底和債務可否減輕毒品刑罰?
法庭認為年輕、無案底、家庭背景及經濟困難不構成額外減刑理由;只有及早認罪帶來實質折扣,總刑期定為13年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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