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Wong Kei-sun HCCC53/2024

販運可卡因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十年四個月
被告販運可卡因被判囚十年四個月
高等法院(刑事)DHCJ Tony Li, SC25/8/2024[2024] HKCFI 264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Wong Kei-sun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Tony Li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副法官、資深大律師

案情摘要

被告Wong Kei-sun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罪,違反《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1)(a)及(3)條。2022年7月28日,他在上水一個商場的儲物櫃取出一袋物品,內藏兩塊共499克、含403克可卡因的磚狀物,估計街頭價值約413,075至671,398港元。被告承認持有該等毒品作非法販運,案發時正因另一宗毒品案件獲准保釋。他當時34歲,為建造業工人,並有多項毒品罪案定罪,包括一次販運毒品定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403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以及被告作為運送者、認罪、悔意、家庭困難、過往毒品紀錄及在保釋期間犯案等因素應如何影響刑期。控方依賴毒品販運的阻嚇性政策;辯方則請求考慮被告為照顧中風母親而為快速收入運送毒品,並予以寬大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採用六步量刑方法 (six-step approach),並依據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及Lau Tak Ming、Pedro Nel Rojas所載可卡因販運指引。403克可卡因落在15至20年監禁量刑幅度內,故以15年為起點。雖然被告只是運送者,法庭仍認為其多次毒品定罪及在保釋期間犯案構成加重因素,增加刑期6個月,但沒有認定他是慣犯。家庭情況在減刑中通常只有極少或沒有分量;及時認罪則可減刑三分之一,最終由15年6個月減至10年4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確立六步量刑方法。Lau Tak Ming及Pedro Nel Rojas提供可卡因販運的量刑指引,協助法庭按毒品數量確定15至20年的幅度。《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1)(a)及(3)條構成定罪及量刑所依據的法定罪名。

裁決與命令

被告的認罪獲接納,並被裁定販運危險藥物罪成。法庭判處監禁10年4個月,已反映在保釋期間犯案及過往紀錄的加刑,以及及時認罪的三分之一減刑。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大量可卡因販運即使由較低層次運送者執行,仍會以嚴厲量刑指引為基礎。家庭疾病通常不能大幅減刑;在保釋期間重犯及反覆毒品定罪則可導致額外加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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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403克可卡因通常會判囚多久?
A.

法庭指403克可卡因落在15至20年監禁的量刑幅度,並以15年作起點;本案因保釋期間犯案加刑六個月,再因及時認罪減刑三分之一,最終判囚十年四個月。

Q.只是替人運送可卡因,會否判很重?
A.

可以。雖然法庭接納被告只是運送者,毒品數量及販運的阻嚇性政策仍然主導量刑;本案被告仍被判監禁十年四個月。

Q.在保釋期間再犯毒品罪會如何影響刑期?
A.

在保釋期間犯案及有多次毒品定罪,可構成加重因素。法庭沒有認定被告是慣犯,但仍因該等因素把刑期增加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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