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本輝案 DCCC1005/2023

販運可卡因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45個月
被告因販運19.3克可卡因判囚45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明新23/8/2024[2024] HKDC 140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本輝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明新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警方巡邏時發現被告從一輛汽車司機位下車,見警員後立即離開,遂截停查問。警方在車內發現多個可再封膠袋,含有17克及5.93克固體;另在被告左襪內發現0.14克固體。化驗顯示合共含19.3克可卡因,被告亦持有車匙並承認非法販運。其另涉體內含毒品時駕駛汽車的控罪獲准保留在法庭檔案內。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法律爭議是19.3克可卡因的販運應如何量刑。控方依據毒品數量及販運罪性質主張按適用量刑基準處理;辯方則指出被告認罪、悔意及個人背景,主張以約五年八個月的量刑起點扣減三分一。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販運危險藥物罪的性質、可卡因數量、相關案例、被告背景及求情因素,認定10至50克可卡因的量刑基準為監禁5年至8年。本案19.3克可卡因對應的量刑起點為68個月,即五年八個月。被告承認控罪,按照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減至45個月。法庭認為沒有其他有效減刑因素,因此判處監禁45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Attorney General v Pedro Nel Rojas [1994] 1 HKC 342 及 R v Lau Tak Ming and others [1990] 2 HKLR 370,確認販運10至50克可卡因通常以監禁5至8年作為量刑基準,並據此訂定本案量刑起點。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販運危險藥物罪成,判處監禁45個月,即三年九個月。另一項在體內含有毒品時駕駛汽車的控罪保留在法庭檔案內,未獲准提訴。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可卡因重量是販運罪量刑的重要基準,認罪扣減三分一後,19.3克可卡因的68個月量刑起點減至45個月。判詞沒有提及其他特別減刑因素或不同意見。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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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19.3克可卡因會判囚多久?
A.

法庭以販運10至50克可卡因的量刑基準作參考,將68個月定為起點,再因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一,最終判處監禁45個月。

Q.認罪可否減少販運毒品刑期?
A.

本案中,被告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獲得三分一刑期扣減;量刑起點由68個月減至45個月,法庭最終判處監禁45個月。

Q.持有多袋可卡因會否被視為販運?
A.

警方在車內及被告襪內發現多個可再封膠袋,被告另持有車匙,並承認非法販運合共含19.3克可卡因的固體;法庭據此按販運罪判囚4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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