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聰
被告人(31歲)在小紅書上結識一名13歲學生X,並虛稱自己17歲。被告人以溫習為藉口約X見面,隨後將其帶至油麻地一間酒店。在街道、升降機及酒店房間內,被告人多次在X不情願的情況下對其進行猥褻觸摸,包括觸摸胸部及陰部。X及時求救並報警,最終被告人被裁定三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名成立。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量刑 (sentencing) 的考量。控方主張案件嚴重,涉及對幼童的預謀侵犯;辯方則提出減刑陳詞 (mitigation),認為年齡差距較小、不涉及違反誠信 (breach of trust)、未使用過度暴力且未發生性交,故嚴重程度較低。
法官根據 $ ext{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uang Long Wei}$ 及 $ ext{HKSAR v Tang Kwok Hei}$ 確立的量刑原則,認為成年人猥褻侵犯兒童屬嚴重罪行,量刑必須具備阻嚇性 (deterrence)、反映社會厭惡並為受害者申冤。法官分析認為,儘管被告人未用過度暴力,但其預謀欺騙、無視受害者反抗、觸摸私處以及重犯風險屬「中至中高」且毫無悔意,均屬加重因素。
引用 $ ext{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uang Long Wei [2009] 3 HKLRD 130}$ 確立量刑三要素(阻嚇、社會厭惡、申冤);$ ext{HKSAR v Tang Kwok Hei [2015] 1 HKLRD 792}$ 強調保護易受傷害兒童的必要性;以及 $ ext{HKSAR v Kong Yun Chiu CACC 315/2006}$ 等案例作為量刑參考。
被告人三項控罪均罪名成立。法官裁定控罪一(12個月監禁)與控罪二(8個月監禁)同期執行,其中8個月與控罪三(18個月監禁)分期執行。總刑期為 26 個月監禁。
本案強調即使在沒有嚴重肉體創傷或未發生性交的情況下,針對幼童的預謀性猥褻行為仍會被視為嚴重罪行。法官特別關注精神科及心理醫生報告中關於重犯風險 (recidivism risk) 的評估,將其作為量刑的重要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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