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聰案 DCCC407/2023
侵犯13歲女童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聰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案情摘要
被告人羅聰案發時31歲,受害人X為13歲學生。被告人在小紅書上結識X,謊稱自己17歲,並以溫習為由約她在油麻地會面。其後,被告人將X帶到酒店,在港鐵站、升降機及酒店房間內多次擁抱、親吻、撫摸其胸部及私處,並在X多次表示拒絕、推開或反抗時仍繼續行為。被告人被控三項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的猥褻侵犯另一人罪,經審訊後全部罪名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三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的構成,包括被告人是否作出控罪所指的侵犯、X是否自願給予真正同意,以及行為是否具有猥褻性。判刑時則爭議案件嚴重程度、受害人年齡、暴力程度、心理創傷、重犯風險及適當刑期。
判決理由
法庭接納X的證供,認定被告人在三個控罪時段均作出未經同意的身體及私密部位接觸。X曾明確拒絕、推開或試圖限制被告人,但被告人仍繼續侵犯,故不存在真正同意。按照客觀的理性觀察者標準,相關行為明顯具有猥褻性,且被告人有意作出猥褻侵犯。判刑方面,法庭依循成年人侵犯兒童須具阻嚇性的原則,兼顧罪行次數、年齡差距、受害人創傷、被告人缺乏悔意及中至中高重犯風險,訂出各罪刑期並作部分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uang Long Wei,說明猥褻侵犯兒童的最高刑罰提高至十年及相關量刑目的。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國熙重申阻嚇及保護兒童原則;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侯其聰及HKSAR v Kong Yun Chiu等案則支持對兒童性侵犯判處實質監禁。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三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均罪名成立。控罪一判監12個月,控罪二判監8個月,控罪三判監18個月;控罪一及二同期執行,而控罪二的8個月與控罪三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6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兒童受害人本身是嚴重加刑因素,過往案例刑期只能作有限參考,不能機械式比較。即使沒有過度暴力或性交,持續無視兒童拒絕並觸摸私處,仍可導致具阻嚇性的實質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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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成年人觸摸13歲女童判刑多久?
法庭認為成年人侵犯兒童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本案三項猥褻侵犯罪均成立,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後,總刑期為監禁26個月。
Q.女童一直拒絕,仍被觸摸是否構成猥褻侵犯?
女童曾推開被告人、表示不願意及試圖限制其行為;法庭認為她沒有給予真正同意,而相關觸摸客觀上具有猥褻性,因此三項控罪均成立。
Q.沒有性交或嚴重傷勢,猥褻侵犯兒童會否判監?
法庭指出,沒有性交或過度暴力並不消除罪行的嚴重性;兒童年齡、持續侵犯、私處接觸、心理創傷及重犯風險均須考慮。本案最終判監2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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