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永輝案 DCCC1120/2023

持鎖匙企圖入屋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兩年
企圖入屋犯法判監兩年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明新22/8/2024[2024] HKDC 138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永輝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明新

案情摘要

被告謝永輝承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 (attempted burglary),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1(1)(a)及(4)條,以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及159J條。2023年8月26日上午,被告在深水埗一個住宅單位外按門鐘,並干擾鐵閘門鎖,企圖以在地攤購買的鎖匙進入單位偷取物品變賣。戶主及子女當時在屋內,警方約十二分鐘後將被告截停,搜出多串共36條鎖匙。被告有19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五項爆竊罪;最近一次同類罪行於2015年判監兩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企圖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以及被告的犯罪情節、過往同類案底和認罪折扣應如何處理。辯方主張案件沒有造成損失或破壞、被告單獨犯案且及早認罪,並引用案例主張三年監禁為一般起點。控方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出席,但判刑理由書未記載其提出獨立的量刑爭議。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上訴庭的判刑指引,認為住宅入屋犯法罪的成年初犯在沒有加重或減輕因素時,量刑基準為三年監禁;企圖入屋犯法罪適用相同基準。雖然本案沒有使用重型工具、計劃不算詳細且被告單獨犯案,但攜帶多種鎖匙顯示並非完全沒有預謀,故以三年為量刑起點。被告最近一次同類罪行距今九年多,法庭沒有因此提高起點;除及早認罪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遂給予三分之一認罪折扣,判監兩年。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AG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確認住宅入屋犯法的三年量刑基準;引用 HKSAR v Mohammad Farooq CACC 406/2013,確認企圖罪採用相同判刑標準。辯方另引用 HKSAR v Po Yan Chuen [2002] 2 HKC 172 及 R v Brewster [1998] 1 Cr App R 220,提出一般起點及判刑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企圖入屋犯法罪名成立,並因及早認罪獲三分之一折扣,判處監禁兩年。判刑起點為三年,法庭沒有因其九年多前的同類案底上調起點。

判決啟示

企圖入屋犯法罪與完成的入屋犯法罪採用相同量刑基準。住宅單位、攜帶多串鎖匙及並非完全沒有預謀屬重要情節;較早的同類案底未必自動導致量刑起點上調。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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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企圖入屋偷竊但未成功會判多久?
A.

企圖入屋犯法罪的量刑可與完成入屋犯法罪相同。本案以三年為起點,因被告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終判監兩年。

Q.帶多串鎖匙企圖入屋會否被視為有預謀?
A.

法庭認為攜帶不同類型的鎖匙嘗試進入住宅,並非完全沒有預謀,雖然沒有使用重型工具及詳細計劃,仍以三年監禁作量刑起點。

Q.有多項舊爆竊案底會否令刑期加重?
A.

被告有五項爆竊案底,但最近同類罪行距今九年多。法庭沒有因此提高三年量刑起點,而只因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監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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