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Lin Peiluan HCMA373/2003

持虛假證件入境判刑多久?

維持原判
量刑上訴被駁回,十二個月刑期維持
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Deputy High Court Judge M. Poon16/6/200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in Peiluan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上訴司法管轄權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Appellate Jurisdiction)
  • 法官:Poon副高等法院法官 (Deputy High Court Judge M. Poon)

案情摘要

上訴人承認一項使用虛假旅行證件罪及一項向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陳述罪。她先申請虛假中國居民身份證,再以此申請往返香港及澳門的中國通行證,並持虛假證件入境香港及獲准以訪客身份逗留,其後在元朗一次警方行動中被捕。裁判官最初判處兩罪分別監禁八個月及四個月,連續執行,共十二個月。覆核時改以每罪十八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兩罪判處各十二個月並同期執行。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在於使用虛假旅行證件及向入境人員作虛假陳述以非法入境的案件,十八個月監禁的量刑起點是否過重或原則上錯誤。上訴人依靠及時認罪及中國內地的母親、女兒等個人情況,要求減刑;控方則維持裁判官的量刑。

判決理由

案件裁決理由 (ratio decidendi) 是,涉及以虛假旅行證件及虛假陳述取得入境資格、意圖非法登陸香港的罪行,採用十八個月監禁的量刑起點並非明顯過重,亦無原則上的錯誤。根據《入境條例》(Immigration Ordinance) 第38條,非法逗留罪即使認罪通常亦會判處十五個月監禁,因此相關入境罪行須反映相若嚴重性。使用虛假證件與相關虛假陳述屬同一犯罪交易,不應作出量刑區分。上訴人的認罪已獲三分之一扣減,所提出的家庭及人道理由不足以再減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HKSAR v Yim Lee Kuen (HCMA1187/2002),支持虛假雙程證入境案件以十八個月為量刑起點;又引用 Li Xiao Feng (HCMA286/2003),確認使用虛假旅行證件與相關虛假陳述屬同一犯罪交易,不應區分量刑。法院亦注意到該等案件曾因既有案例背景而減至八個月。

裁決與命令

上訴被駁回。原有判刑維持:使用虛假旅行證件罪及作出虛假陳述罪各判監禁十二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十二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以虛假證件及虛假陳述協助非法入境時,十八個月量刑起點並非原則上錯誤。及時認罪的三分之一扣減已屬適當;一般家庭照顧需要不足以構成進一步減刑理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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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虛假旅行證件入境香港會判刑多久?
A.

法院認為此類案件以監禁十八個月為量刑起點並非明顯過重;本案因認罪扣減後,每罪判監十二個月並同期執行。

Q.使用虛假證件和向入境人員作假陳述會分開量刑嗎?
A.

兩項行為如屬同一非法入境交易,量刑上不應作出區分。本案兩罪各判十二個月,刑期同期執行。

Q.有母親和女兒要照顧可以因而減刑嗎?
A.

家庭責任或希望回國照顧親人,未必構成足夠人道理由。本案法院認為認罪已有三分之一扣減,拒絕再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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