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978/20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唐浩元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鄧少雄24/1/2025[2025] HKDC 26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唐浩元
  • 法院:區域法院 (DC)
  • 法官:鄧少雄 (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人唐浩元於2023年6月28日接連企圖搶劫兩名人士。首先在鴨脷洲一住宅大廈內以剪刀指嚇一名女士索要20萬港元;隨後在一家店舖內以長刀指嚇另一名女士索金。翌日,被告在海怡西商場被捕,身上持有上述剪刀及刀具。被告坦承因欠下70萬港元賭債而企圖快錢犯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對三項罪行(兩項企圖搶劫及一項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的 sentencing 考量。核心爭議在於確定各項控罪的起刑點 (starting point),以及在考慮被告無前科、經濟困難及盡早認罪等減刑因素後,如何決定總刑期及是否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官引用 Mo Kwong Sang v The Queen 確立的原則,認為持械行劫且涉及私人處所的起刑點為監禁6年。對於控罪三,法官參考 HKSAR v Cheung Wai Dat 關於「準備階段」的分析,認為被告在快餐店被捕時尚未超越準備階段,故定起刑點為9個月。最終在扣除三分之一認罪減刑後,考慮到犯案手法相似且時間極短,決定部分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1. Mo Kwong Sang v The Queen [1981] HKLR 610:確立持械行劫及侵入私人處所的量刑基準。
  2.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偉達 (CACC 222/2022):提供處理「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罪行的五項量刑考慮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處:控罪一監禁4年;控罪二監禁4年;控罪三監禁6個月。其中控罪二的24個月及控罪三的6個月與控罪一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6年。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法官在處理短時間內重複犯案時,會平衡「加刑因素」(如重複犯案手法)與「公平對待」原則,最終透過部分同期執行 (concurrently) 的方式調整總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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