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浩城案 DCCC686/2023
侵害未成年及精神障礙女童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浩城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李浩城案發時27歲,受害人X年僅15歲,並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被告人於網上遊戲認識X後,透過WhatsApp與她聯絡,要求她傳送裸照,並於2021年4月10日及18日在長洲旅館與她性交。X曾表示不願意,但被告人扣留其電話、推撞及恐嚇她。被告人亦在五次情況下促使X製作及傳送裸照。案件於X的外祖母發現訊息及裸照後揭發,被告人其後被捕並作出招認。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被告人承認兩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以及五項促致未滿16歲人士製作色情物品的控罪後,應如何量刑。法院須考慮X的年齡、精神狀況、被告人的操控及威嚇、性交情況、裸照罪行、心理創傷、認罪、調查合作及案件延誤。
判決理由
法庭引用性侵兒童案件的阻嚇性判刑原則,考慮年齡差距、雙方關係、威逼或誘使手段、犯案次數、暴力或不安全性行為、受害人的身心創傷及其他不當行為。雖然雙方曾發展為戀愛關係,X仍只有15歲且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被告人明知或有理由懷疑其脆弱狀況,並實際操控她提供裸照及接受性交。第二項控罪以30個月為量刑基準,第四項以3年為基準;第五至九項每項以3個月為基準。認罪、案件延誤及避免X作供獲減刑,所有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Tsang Chiu Tak(CACC 386/2011)列出性侵兒童的量刑因素及阻嚇性要求。R v Man Ming Hing [1993] 2 HKC 522等說明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非法性交的量刑範圍。Secretary for Justice v Man Kwong Choi [2008] 5 HKLRD 519涉及兒童色情物品罪的罪責分級。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就第二、四、五至九項控罪認罪並被判有罪。第二項判監16個月,第四項判監20個月,第五至九項每項判監2個月;全部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0個月。
判決啟示
法院強調,即使被告人與受害人存在戀愛關係,受害人的年齡、精神狀況及被告人的操控仍是重要加刑因素。認罪、避免受害人作供及案件延誤可分別獲得減刑,但不足以抵銷罪行的嚴重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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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與15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女童性交會判刑多久?
法院認為年齡及心智差距、操控、威嚇及受害人的創傷均屬加刑因素;本案相關性交罪行及其他控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0個月。
Q.要求未成年女童傳送裸照會觸犯甚麼罪?
促致未滿16歲人士製作色情物品可構成刑事罪行。本案被告人承認五項控罪,每項量刑兩個月,並與其他刑期同期執行。
Q.受害人同意性交是否可以免除刑責?
法院指出,X只有15歲並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即使雙方發展為戀愛關係,年齡、心智狀況及被告人的操控仍然重要,本案被告人因此被判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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