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志鴻案 DCCC347/2020
利用公司文件詐騙銀行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志鴻 Desmond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明新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陳志鴻與黎金雷合作,利用萬德實業有限公司作為工具,向多間銀行提交虛假的核數師報告、銀行結單、發票及送貨單,申請信貸及貿易融資。2011年至2014年間,五家銀行批出合共2,050萬元信貸,四家銀行另批出約8,200萬元貿易融資,並有工貿署及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提供擔保。最終受害者損失約515萬元,第一被告所得超過100萬元。他承認十三項串謀詐騙罪,並曾在第二被告及另一案件中協助控方作供。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只涉及第一被告的判刑:十三項串謀詐騙罪的量刑起點應為何;其重要但非主導性的角色、涉款及損失、認罪、協助執法、無刑事紀錄及約十年延誤應獲多少扣減;各項刑期應如何按照整體量刑原則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案件涉及精心安排的虛假文件、八名受害人、約一億元貸款及長達三年的犯罪時期,雖然第一被告不是策劃或控制者,卻是不可或缺的公司營辦者,故每項串謀詐騙罪的量刑起點為四年。其及早認罪並在兩宗案件中提供真實及實質協助,合共獲百分之五十扣減,每項減至兩年。拘捕後約十年才判刑,雖非控方過失,仍造成重大精神壓力,另扣六個月。依整體量刑原則,總起點為六年,扣減後為三年,再因延誤減至三十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 HKSAR v Law Chi Man Kenneth 及 HKSAR v Yu Lai Lai Agnes,以比較銀行詐騙的金額、損失及角色;並參考 Z v HKSAR、HKSAR v Lo Sze-tung、HKSAR v Tsang Ka-wing 及 HKSAR v Godson Ugochukwu Okoro,確定認罪及協助執法的扣減幅度。法庭亦依普通法串謀詐騙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判刑。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十三項串謀詐騙罪的刑期按兩組安排執行,總刑期為三十個月監禁。第一組九項刑期同期執行;第二組四項刑期同期執行,其中十二個月與第一組分期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協助控方作供的實質價值可帶來大幅刑期扣減,但須與案件整體嚴重性及被告的實際角色平衡。長期延誤即使非控方造成,仍可因對被告造成重大精神壓力而獲刑期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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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用虛假公司文件向銀行貸款會判刑多久?
法庭認為案件涉及多間銀行、虛假文件及約一億元貸款,罪行嚴重;第一被告因認罪、協助控方及案件延誤獲扣減,最終判監三十個月。
Q.協助控方作供可以減刑多少?
本案被告在兩宗案件中協助控方作供,法庭認為協助具實質價值,連同認罪合共給予百分之五十扣減,並將每項刑期減至兩年。
Q.案件拖延十年才判刑可以減刑嗎?
即使延誤並非控方造成,法庭認為拘捕後約十年才判刑對被告造成重大精神壓力,因此另扣六個月,總刑期減至三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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