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Sun Chun-lei CACC476/2002

管有偽造信用卡是否有罪?

上訴駁回
定罪及五年半刑期均獲維持
上訴法庭(刑事)Stock, Yeung JJA & Jackson J1/4/200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Sun Chun-lei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Stock、Yeung 及 Jackson 上訴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 Sun Chun-lei 與另外兩人由台灣來港,遭警方搜查時,在其手提袋內發現14張偽造信用卡;另外6張偽造信用卡則在兩名同案被告身上發現。申請人被控兩項管有偽造文書罪,審訊後被裁定兩罪成立,判處同期監禁五年半。申請人否認知悉信用卡存在,並指稱警方訪問時受到不當對待、沒有適當翻譯及未能理解訪問記錄,故就定罪及刑罰申請上訴許可。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審訊法官是否正確接納警方訪問記錄及申請人的招認;證據是否足以證明申請人管有信用卡並知道其為偽造;欠缺指紋證據是否造成合理疑點;以及涉及有組織及跨境信用卡犯罪的五年半刑期是否過重。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審訊法官已透過特別聆訊(voir dire)仔細處理訪問記錄的可接納性,並有證據顯示翻譯員全程在場,申請人的陳述是自願作出,故記錄可作為證據。警方發現的信用卡、化驗師證據及申請人的招認,足以證明其對全部20張信用卡具有管有、控制及保管,並知道信用卡屬偽造。欠缺指紋並不排除其他證據足以證明控罪。量刑方面,法庭重視信用卡罪行的阻嚇需要、跨境及有組織性質、涉案信用卡數量和原定造成的重大損失,認為五年半監禁並不過長。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R v Wong Fu Keung 及 R v Kwai Ying-ho,確認信用卡罪行普遍且應嚴懲;又引用 R v Chan Sui To & Another,指出中型信用卡犯罪集團中積極參與者,審訊定罪後通常可判五至六年,並應按個案責任調整。本案沒有特別引用法例條文。

裁決與命令

申請人就定罪及刑罰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一併駁回。兩項定罪維持,兩罪同期監禁五年半的刑罰亦維持不變。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上訴法庭通常不會在沒有明顯錯誤時推翻審訊法官對事實、證人可信性及招認自願性的判斷。信用卡犯罪即使尚未造成實際損失,跨境、有組織及涉及大量偽造信用卡仍可支持嚴厲阻嚇性刑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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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沒有指紋證據仍可否因管有偽造信用卡定罪?
A.

可以。指紋並非必要證據,只要其他證據足以證明管有及知情即可。本案中,警方證供、化驗結果及申請人的訪問陳述已足以支持兩項定罪。

Q.警方訪問有翻譯員在場,記錄可否作為證據?
A.

如法庭認定陳述是在翻譯員協助下自願作出,並且內容獲正確傳譯,記錄可以接納。本案法官在特別聆訊後接納記錄,上訴法庭維持該決定。

Q.跨境有組織使用偽造信用卡可判囚多久?
A.

刑罰取決於涉案數量、角色、組織程度及可能造成的損失。法庭認為本案涉及20張信用卡及跨境集團,五年半同期監禁並不過長,故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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