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亚维等案 DCCC906/2023

砍伐土沉香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2 監禁35個月;D3 監禁35個月
兩名被告串謀偷竊土沉香判囚35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19/8/2024[2024] HKDC 136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欧亚维、郑德伙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三名被告共同面對一項串謀偷竊罪,指控他們於2023年2月28日至3月2日期間,在香港新界南丫島模達新村附近,串謀砍伐及偷竊屬於他人的牙香樹(土沉香)。第二及第三被告承認控罪。警方調查顯示,兩人與其他人士跨境來港並前往南丫島,電話訊息亦提及「準備開工」及收購沉香木。兩人均無刑事定罪紀錄,並以家庭經濟困難及受人唆擺作為求情理由。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偷竊土沉香的適當刑罰、被告僅擔任把風者是否承擔相同罪責,以及控方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申請加刑是否成立。辯方質疑罪行普遍程度的數據不足,控方則依賴土沉香受保護、遭濫伐及對社區及生態造成損害的證據。

判決理由

法庭以土沉香偷竊案件三年作為量刑起點,並認為第二被告雖僅把風,仍是共同犯罪計劃的重要參與者,須承擔同等罪責。跨境犯案及至少三人共同犯案構成加刑因素,先加六個月,再因認罪扣減至二十八個月。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控方未能以數據充分證明罪行普遍程度,但該條亦容許法庭考慮罪行對社區造成的損害。土沉香數量下降、受保護及非法砍伐對生態的長期影響,足以支持按25%加刑七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Wen Zelang [2006] 4 HKLRD 460 確立偷竊土沉香三年量刑起點及約25%加刑幅度。HKSAR v XieJinbin [2011] 2 HKLRD 631 強調保護植物及阻嚇,而非單看財物價值。HSKAR v Chung Chi King CACC 504/2001說明普遍程度應以判刑時數據衡量。Wong Fung Ming案所指加刑權應謹慎使用,未阻卻本案依社區損害加刑。

裁決與命令

第二及第三被告串謀偷竊罪成立並被判監禁35個月,即2年11個月。刑期由認罪後的28個月,加上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作出的7個月加刑組成。

判決啟示

判決顯示,涉及受保護及瀕危植物的偷竊案件,刑罰重點在保育、阻嚇及生態損害,而非單純財物價值。即使普遍程度數據不足,控方仍可依社區損害證據申請加刑。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砍伐土沉香通常會判刑多久?
A.

法庭以三年為量刑起點,考慮跨境犯案及多人參與後加刑,再因認罪扣減,並因生態及社區損害加刑;本案兩名被告最終均判囚35個月。

Q.只負責把風也會承擔同等罪責嗎?
A.

法庭認為把風者仍然是共同犯罪計劃的實際參與者,與其他人共同實踐犯罪目的,因此承擔同等罪責。本案第二被告並未因把風角色獲降低刑責。

Q.控方未能證明罪行普遍,仍可申請加刑嗎?
A.

可以。法庭認為即使普遍程度數據不足,仍可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d)條考慮罪行對社區造成的損害;本案因土沉香受威脅及生態影響而加刑七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