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Tsao Chun-yin HCCC437/2023

受僱運送毒品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71個月
被告認罪後被判監禁71個月
高等法院(刑事)Andrew Chan J18/8/2024[2024] HKCFI 300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Tsao Chun-yin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Andrew Chan J

案情摘要

被告 Tsao Chun-yin 承認一項違反《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2022年11月29日晚上,他在馬鞍山被警員截查。警員在其攜帶的紅色斜揹袋內搜出19.8克可卡因,並在另一個回收袋內搜出252.7克氯胺酮、若干可再封膠袋及一部電子磅。被告在警誡下表示,他正收取4,000元替人運送毒品。被告當時30歲,教育程度至中四,並有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的案底。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可卡因及氯胺酮的量刑,以及被告作為運送者的角色應否獲得較大寬減。控辯雙方同意,按涉案毒品分量,量刑起點為監禁107個月;被告及其代表則以最早認罪、僅任運送者及求情信請求從輕判刑。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香港上訴法庭已就販運危險藥物制定量刑指引,原審法庭須依循該等指引。控辯雙方同意本案毒品分量相應的量刑起點為107個月監禁。在沒有相反證據下,法庭接受被告當日的角色僅限於毒品運送者,並以此作為可予體恤的因素。然而,該因素不足以偏離適用的量刑框架。由於被告在最早階段認罪,根據認罪扣減原則給予三分之一折扣,最終刑期為71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判詞提及上訴法庭關於販運危險藥物的量刑指引,但未列出具體案件名稱或引文。法庭亦依據《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條處理控罪,並採用最早認罪的三分之一扣減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並被判罪成。法庭判處監禁71個月;刑期由107個月量刑起點按最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得出。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毒品運送者即使角色有限,仍須受上訴法庭量刑指引約束。最早認罪可帶來三分之一扣減,但不會取代按毒品種類及分量確立的量刑起點。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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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人運送可卡因和氯胺酮會判囚多久?
A.

刑期取決於毒品種類、分量、角色及認罪時間。本案涉19.8克可卡因及252.7克氯胺酮,被告為運送者並最早認罪,法庭最終判監71個月。

Q.販運毒品的運送者會否獲得較輕判刑?
A.

運送者角色可屬求情因素,但不會自動排除上訴法庭的量刑指引。本案法庭接受被告僅任運送者,仍以107個月為起點,再按認罪扣減至71個月。

Q.最早認罪可減少多少毒品販運刑期?
A.

本案法庭依認罪扣減原則給予最早認罪的完整三分之一折扣。107個月的量刑起點因此減至71個月,並成為被告的實際監禁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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