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松根案 DCCC598/2022

協助轉移可疑貸款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五年
五項洗黑錢罪總刑期為五年監禁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16/8/2024[2024] HKDC 135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松根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案情摘要

被告人林松根被控五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涉及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2016年7月至2017年9月期間,新威金融向四名表面上獨立的借貸人發放五筆貸款,合共港幣1.25億元。被告人按黃自強指示,協助安排人頭公司及人士、處理銀行戶口及轉移款項,使黃控制或使用有關資金,並掩飾關連交易及規避上市披露規定。五項控罪經審訊後全部罪成。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五項洗黑錢串謀罪的量刑,包括涉案金額、犯案次數、計劃性、跨境因素及上市公司損失如何影響量刑基準;亦涉及被告人僅屬低層操作人、受僱主不當影響及愚忠、良好品格和家庭困境,是否構成減刑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四步量刑方法,先訂定量刑基準,再考慮加重及減刑因素,最後確保整體刑罰公平。洗黑錢的量刑主要反映所處理款項數額,而非被告人所得利益;涉案金額、次數、期間、參與程度、組織性及跨境因素均屬重要。被告人雖非主謀,僅為低層操作人,但明知相關借貸安排可疑,仍按指示處理款項。法庭接納其屬合理人會相信款項為黑錢的較低罪責類別,並考慮其愚忠、良好紀錄、案件延誤及家庭困境,將六年基準減至五年。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列出洗黑錢量刑因素;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倪鳳仙及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確認不知道黑錢來源不必然減刑。HKSAR v Boma強調案件情況多變;HKSAR v Lam Ka Sin指出涉案金額並非唯一因素。法庭亦參考HKSAR v Lee Shun Fat、HKSAR v Xu Xia Li及其他愚忠案例。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五項控罪全部罪成,總刑期為監禁五年。控罪一至四同期執行;控罪五其中十八個月與控罪一至四分期執行。各罪名判刑為三年、三年半、兩年半、三年及三年。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即使被告人不是主謀、未必知道上游罪行及個人所得有限,處理巨額款項及協助掩飾關連交易仍可導致嚴重監禁。愚忠及家庭困境可獲有限減刑,但不足以免除即時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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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協助僱主轉移可疑貸款會否被判監禁?
A.

即使被告人不是主謀,只是按僱主指示操作銀行戶口及轉移款項,如合理人會相信款項屬犯罪得益,仍可構成罪責。本案五項控罪總刑期為五年監禁。

Q.洗黑錢罪判刑是否主要看涉案金額?
A.

涉案金額是重要因素,但法院亦會考慮交易次數及期間、被告人角色、計劃性、跨境因素及損失。本案涉及一億二千五百萬元,量刑基準為六年,後減至五年。

Q.愚忠和家庭困境能否大幅減輕洗黑錢刑期?
A.

愚忠、低層角色、良好紀錄、案件延誤及家庭困境均可減刑,但須視乎整體案情。本案法院接納這些因素,仍判處被告人五年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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