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偉良案 DCCC867/2023
持刀襲擊他人頸部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鄒偉良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興偉
案情摘要
被告鄒偉良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及一項盜竊罪。2023年2月10日,他因懷疑妻子與事主胡合健有不當關係,攜帶約6厘米長的小刀,利用從妻子手袋取得的鎖匙進入胡先生住所。胡先生以手機拍攝被告,被告搶去手機並以小刀襲擊其頸部,造成約10厘米穿透性傷口及明顯疤痕。被告其後棄置手機及相關物品,並在被捕後承認涉案行為。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有意圖而傷人罪及盜竊罪的量刑。控方強調被告持刀、帶有敵意並攻擊頸部,罪行嚴重;辯方則指出被告受事主挑釁、因懷疑妻子不忠而一時衝動,且已認罪、無案底及具悔意,要求從輕處理。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傷害人身罪條例》所定有意圖而傷人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並參考上訴庭所指出的通常刑期範圍。被告預先攜刀並以鎖匙進入住所,顯示具有敵意,持刀襲擊頸部亦可能造成死亡或重傷;但事主持續拍攝構成嚴重挑釁,被告的懷疑並非全無根據。法院以四年半為第一項罪行的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再因年齡、職業及家庭因素額外扣減兩個月。盜竊罪因出於憤怒而非貪念,量刑起點為九個月,認罪後為六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Secretary of Justice v Hau Ping Chuen [2008] 4 HKLRD 673,確認有意圖而傷人罪通常刑期約為三至十二年,並以五年為相關案件的量刑起點。法院亦考慮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Yu Yat Sang CACC 2/2010,該案將持刀報復襲擊的量刑起點提高至五年半。《傷害人身罪條例》則規定本罪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罪名均被判監禁:有意圖而傷人罪34個月,盜竊罪6個月。兩項刑期因源於同一事件並互有關聯而同期執行,被告總共須服刑34個月。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因懷疑配偶不忠並受到挑釁,持刀進入他人住所及攻擊頸部仍屬嚴重罪行。挑釁及認罪可影響刑期,但不足以免除監禁;法院並會按罪行關聯性決定刑期是否同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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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刀襲擊他人頸部通常會判多久?
法院指出,有意圖而傷人罪屬嚴重罪行,相關案件通常判刑三至十二年。本案考慮挑釁、認罪及背景後,該罪判監34個月。
Q.被害人拍攝及辱罵被告,會否減輕持刀傷人的刑罰?
持續拍攝及挑釁可屬重要減刑因素,但不會使持刀襲擊合法。法院承認事主有嚴重挑釁,仍因被告攜刀入屋及襲擊頸部而判處監禁。
Q.同一事件中的傷人罪和盜竊罪可以同期執行嗎?
可以,法院會考慮罪行是否源於同一事件及彼此關聯程度。本案有意圖而傷人罪判34個月、盜竊罪判6個月,法院下令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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