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少達案 DCCC1186/2023
販運冰毒海洛英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少達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羅志霖
案情摘要
被告人關少達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2023年5月7日,警方發現他將裝有毒品的水樽放入並鎖在旺角一個金屬櫃內。警方其後搜出3.25克冰毒、合共2.99克海洛英、22個可再封口空膠袋及現金10,735港元。被告人61歲,有多次毒品相關定罪紀錄;辯方稱其角色僅屬最低層的送貨人或管理人,並指部分毒品供其自用。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兩類危險藥物的量刑起點如何計算、應否採用綜合方式處理冰毒與海洛英,以及被告人的低層角色、部分毒品自用、重犯紀錄及適時認罪應如何影響刑期。控方依據毒品數量及相關指引量刑;辯方要求考慮自用因素及低層角色而減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販運危險藥物的量刑原則,先以毒性較強的冰毒作為基礎,再以綜合方式反映海洛英。按荒謬測試、換算測試及比例測試計算後,將假定量刑起點定為57個月。被告販運兩類毒品構成加刑因素,刑期增至59個月;鑑於其供述、過往毒品使用紀錄及尿液陽性結果,部分毒品自用可減5個月。雖然被告屬積犯,但距離上次毒品定罪已有九年,法庭沒有再加刑;適時認罪則扣減三分之一。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0] HKCA 974 確立販運危險藥物的量刑原則。HKSAR v Tam Yi Chun [2014] 4 HKC 256及R v Lau Tak Ming and Ors [1990] 2 HKLR 370提供冰毒及海洛英的量刑幅度。HKSAR v Yip Wai Yin and Anor [2004] 3 HKC 367支持綜合量刑方式;HKSAR v Wan Lau Mei [2014] 4 HKC 75及HKSAR v Chan Pui Chi [1999] 3 HKC 848分別涉及多類毒品加刑及積犯阻嚇。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販運危險藥物罪成,判處監禁36個月。刑期由59個月因部分毒品自用減至54個月,再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刑於區域法院作出。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涉及多類毒品時,法庭可採用綜合量刑方式,並以較具毒性的毒品作基礎。部分毒品自用可構成減刑因素,但不會消除販運罪責。長期沒有再犯可限制積犯加刑的幅度。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同時販運冰毒和海洛英會判多久?
法庭以冰毒作基礎,採用綜合方式計算海洛英的影響,並考慮各項加減刑因素。本案最終判處被告監禁36個月。
Q.部分毒品供自己吸食可以減刑嗎?
可以,但須有證據支持,且不會免除販運罪責。本案的供述、過往紀錄及尿液測試支持部分自用,法庭因此減刑五個月。
Q.有多次毒品定罪一定會被加重判刑嗎?
多次相關定罪可顯示阻嚇無效並構成加重因素,但法庭仍會考慮相隔時間。本案雖有多次紀錄,因距上次判刑九年,沒有再加刑。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