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火罪在無人受傷情況下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au Fong Yu CACC601/2002

維持原判
法庭認為原審判刑已屬寬大,駁回上訴許可申請。
上訴法庭(刑事)Ma JA12/2/200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au Fong Yu
  • 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馬道立上訴法官 (Justice of Appeal Ma)

案情摘要

申請人與丈夫發生激烈爭執後,於2002年6月9日在家中潑灑天拿水並縱火。案發時家中無人。申請人隨後於同日傍晚前往將軍澳警署自首。申請人承認一項有意圖縱火罪 (arson with intent),被判監禁2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爭議在於原審法官判處的2年監禁刑期是否過重。申請人主張其因長期受丈夫虐待及案發當日遭毆打導致耳膜穿孔,在身心受創下才犯案,且縱火已令其失去婚姻與事業,屬沉重懲罰。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縱火罪 (arson) 性質嚴重,即使無人受傷亦屬幸運。原審法官已充分考慮所有減刑因素,包括認罪、婚姻狀況及情緒困擾,並將量刑起點由6年大幅減至3年,再因認罪減至2年,判刑已屬非常寬大,並無原則性錯誤。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法官駁回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維持原判。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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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縱火罪即使無人受傷,判刑會很重嗎?
A.

縱火罪屬嚴重罪行。縱使本案無人受傷,法庭強調在住宅大廈縱火極度不負責任且魯莽,原審法官原定以6年為量刑起點,反映其嚴重性。

Q.長期受虐待是否可以作為縱火罪的減刑理由?
A.

可以。原審法官已考慮申請人婚姻不幸及情緒困擾,將量刑起點由6年減至3年。上訴庭認為這已顯示法官對申請人處境極具同情心。

Q.為何申請人的上訴許可被駁回?
A.

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在判刑時已考慮所有有利於申請人的因素,判刑並無原則性錯誤,且已屬非常寬大,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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