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志德案 DCCC404/2022

駕車撞死行人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15個月並罰款二千元
危險駕駛致死判囚十五個月並罰款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15/8/2024[2024] HKDC 134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孫志德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

案情摘要

被告人孫志德於2021年6月7日在北角書局街與渣華道交界駕駛私家車右轉。當時73歲的李小娥在行人過路處違反紅色行人燈號過馬路,車輛在被告人未有察覺行人情況下與她碰撞,導致她頭部受傷,三日後死亡。被告人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但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他承認另一項使用不符合安全玻璃規例的汽車罪,涉及車窗張貼有色薄膜。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問題是被告人的駕駛行為是否構成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以及應如何量刑。控方強調被告人在視線大致不受阻的情況下,長達21秒未有留意行人過路處。辯方則依賴死者違反行人交通燈、被告人低速及僅有輕微碰撞,並提出其年齡、悔意、家庭背景及良好紀錄作求情。

判決理由

法院以危險駕駛的刑責 (culpability) 作為主要量刑考慮,包括客觀危險程度及危險駕駛原因,並同時考慮阻嚇及死者家屬所受痛苦。雖然死者違反紅燈,被告人亦未違反其交通燈號,但被告人有整整21秒可以觀察行人過路處,卻一直沒有向前望,並非一時判斷錯誤。法院因此認定其刑責屬最低至中等,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其年齡、無刑事紀錄及良好駕駛紀錄,酌情減刑3個月,但因經審訊定罪不作認罪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SJ v Chu Wing Yin Christine,確認危險駕駛刑責是量刑核心;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天生,強調汽車可成為具殺傷力的兇器及須具阻嚇性。廖國鎮案及 R v Cooksley 提供不同刑責程度的量刑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施森涉及受害者家屬的痛苦。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第一項控罪判處監禁15個月;第二項控罪罰款2,000元。另取消其駕駛資格5年,並須在停牌期屆滿前3個月內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方可取回牌照。

判決啟示

即使死者違反行人交通燈,駕駛者仍須持續觀察行人過路處。法院亦說明,良好紀錄可帶來酌情減刑,但不會因而獲得額外扣減;危險駕駛致死案件仍須重視阻嚇。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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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駕車撞死違反交通燈的行人仍會判囚嗎?
A.

可以。法院認為死者雖違反紅色行人燈,被告仍有21秒觀察過路處,卻沒有留意行人,因而以危險駕駛致死罪判處監禁15個月。

Q.危險駕駛致死但車速不高會判多久?
A.

車速不高及碰撞輕微並不排除監禁。法院認定被告刑責屬最低至中等,以18個月為起點,因年齡及良好紀錄減刑後判囚15個月。

Q.車窗貼有色薄膜違法會受甚麼處罰?
A.

被告承認車輛多個車窗貼有色薄膜,違反安全玻璃規例。法院判處罰款二千元,並另行取消其駕駛資格五年及要求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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