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之成案 CACC475/2001

販運危險藥物上訴訟費由誰支付?

申請駁回
訟費申請遭拒,因證據仍然充分
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胡國興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24/12/200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嚴之成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胡國興、張澤祐、楊振權

案情摘要

嚴之成因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定罪及判刑,提出刑事上訴。2002年12月3日,上訴法庭認為原審法官就「管有」毒品向陪審團作出的指引存在原則性錯誤,批准上訴,擱置定罪及判刑,並將案件發還原訟法庭重審。嚴之成其後申請由控方支付上訴訟費。控方先予反對,後撤回反對;本判案書專門處理該訟費申請。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問題是:成功推翻定罪但案件發還重審的上訴人,是否應獲命令由控方支付上訴訟費。嚴之成主張上訴因原則性法律錯誤得直,而非單純技術問題;控方最終不再反對,但指出法庭享有不受束縛的酌情權。

判決理由

《刑事案件訟費條例》(Criminal Cases Cost Act) 第9條賦予上訴法庭酌情命令控方支付成功上訴人的訟費。一般而言,獲判無罪者應獲訟費,但如案件有充分證據支持控方指控,或上訴得直僅基於技術或程序問題,則可構成不支付訟費的明確理由。本案雖因原審指引的原則性錯誤而上訴得直,法庭認為證據充分,嚴之成尚未真正獲判無罪,且五項上訴理由只有一項成立。因此,綜合案件背景及訴訟過程,法庭拒絕行使酌情權。

引用案例與條文

《刑事案件訟費條例》(Criminal Cases Cost Act) 第9條是酌情權的法定基礎。Tong Cun Lin v HKSAR [2000] 1 HKLRD 113確認可參考英國實務指示;The Queen v Kwok Moon-Yan and Another [1989] 2 HKLR 396則說明須考慮香港情況及個案因素。英國實務指示確立無罪被告通常獲訟費的原則。

裁決與命令

法庭撤銷嚴之成要求控方支付上訴訟費的申請。早前批准其刑事上訴、擱置定罪及判刑並發還重審的命令維持不變;案件最終是否無罪仍未確定。

判決啟示

成功上訴不必然等同真正獲判無罪。案件因程序或法律指引錯誤而發還重審,且控方證據仍然充分時,法庭可拒絕命令控方支付訟費。訟費裁量須按整體背景及上訴理由逐案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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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刑事上訴得直後能否要求控方支付訟費?
A.

可以提出申請,但是否支付由法庭按《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9條酌情決定。本案雖上訴得直及發還重審,法庭因證據充分而拒絕支付訟費。

Q.撤銷定罪並發還重審是否等於被判無罪?
A.

不等於。撤銷定罪只表示原裁決不再有效,案件仍須重審,最終是否無罪尚未確定。本案法庭正因如此拒絕訟費申請。

Q.上訴只有法律指引錯誤成立會否影響訟費?
A.

會。法庭會考慮上訴理由的數目及性質。本案五項理由只有一項成立,且控方證據充分,法庭因此不行使酌情權命令控方支付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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