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 Cheuk Yin DCCC949/2023

與未滿13歲女童性交如何判刑?

社會服務令 · 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被告因認罪被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區域法院(刑事)His Honour Judge Tam13/8/2024[2024] HKDC 134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i Cheuk Yi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m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Li Cheuk Yin承認一項違反《刑罪條例》(Crimes Ordinance)第123條的罪行,即與未滿13歲女童非法性交。被告於案發時14歲,女童X於2008年10月出生,案發時12歲。兩人於2021年8月透過朋友認識並發展戀愛關係。被告透過WhatsApp提出性交,並於2021年8月14日到女童在西貢的住所,攜帶安全套後在其睡房性交。被告知悉女童年齡。其後女童向朋友、母親及老師透露事件,警方於2021年10月接報,被告於11月被捕。被告沒有刑事紀錄並表示悔意。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量刑問題:對於被告承認與未滿13歲女童性交的罪行,在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的情況下,應否判處監禁或其他拘押性處分。辯方主張被告年輕、與女童年齡差距小、雙方有戀愛關係、女童沒有不情願,以及被告悔意、背景良好,要求社會服務令。控方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未滿13歲女童極為年幼,法院必須持續保障其利益;本罪的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顯示罪行嚴重。然而,量刑須考慮被告的個人情況及合適性報告。被告沒有嚴重行為問題,家庭關係良好,與女童年齡差距甚小,沒有明顯性剝削或操控因素,且已有職業訓練課程名額。法庭考慮社會服務令的適用條件及R v Brown所述因素,認為強制拘押未必對被告或社會最有益;被告同意、適合並有條件履行社會服務令,故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R v Brown [1981] 2 Cr App R (S) 294, 295所述的六項因素,以評估社會服務令是否適合。法庭亦依據《刑罪條例》第123條處理定罪罪行,並注意該罪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與涉及13至16歲女童的相近罪行最高五年監禁有別。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控罪並被定罪。法庭沒有判處監禁、拘留中心、教導所或更生中心命令,而是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被告已同意該命令,並被告知不遵守及再犯的後果。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涉及未滿13歲女童的性罪行即使存在年齡接近及戀愛關係,仍屬嚴重罪行;但對年輕、無案底且具悔意的被告,法庭可在合適性報告支持下選擇社會服務令。判決並無援引其他具約束力的案例。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與未滿13歲女童性交一定會被判監禁嗎?
A.

本罪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但法庭會考慮被告年齡、背景、悔意及合適性報告。本案被告年輕、無案底並適合社會服務,最終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Q.雙方是戀愛關係會否免除刑責?
A.

不會。女童同意或雙方有戀愛關係並不改變第123條所涉及的年齡界線;本案被告仍因與12歲女童性交而承認控罪並被定罪。

Q.年輕初犯可否獲判社會服務令?
A.

可以,但須視乎法庭對適合性的評估及是否具備履行條件。本案報告認為被告適合社會服務,法庭又確認其同意及有能力履行,故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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