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Wong Yu-tai HCCC79/2024
販運海洛英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Wong Yu-tai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Andrew Chan J
案情摘要
被告Wong Yu-tai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罪,違反《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條。2022年12月3日下午,警方在耀東街一幢大廈外截查被告,從其褲子後袋搜出8.44克海洛英鹽酸鹽;其後在住所再搜出544.6克海洛英鹽酸鹽及其他毒品工具。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正把海洛英交付他人,全部毒品市值接近70萬港元。被告當時46歲、失業,因經濟困難而從事毒品交易,並有18項刑事紀錄,但沒有販運危險藥物的前科。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的量刑起點、被告及早認罪所獲的認罪扣減,以及兩項刑期應否部分分期執行。控方依據涉案海洛英分量尋求按量刑指引判刑;被告承認控罪,主張適用完整三分之一扣減。
判決理由
法庭按涉案海洛英分量採用既定量刑起點。8.44克海洛英的起點為監禁4年6個月,544.6克的起點為監禁18年6個月。被告在最早階段認罪,故兩項控罪均給予完整三分之一扣減,刑期分別降至3年及12年4個月。考慮全部海洛英的總量後,第一項控罪其中2個月須與第二項刑期分期執行,合共監禁12年6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判例。法庭主要依據《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條及適用於海洛英販運的量刑指引,並按被告及早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均被定罪。第一項及第二項刑期經認罪扣減後分別為3年及12年4個月;第一項其中2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12年6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海洛英分量對量刑起點具有決定性作用,而最早認罪可獲完整三分之一扣減。即使個別刑期按比例扣減,法庭仍可因總涉案分量命令部分刑期分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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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8.44克海洛英的量刑起點是多少?
法庭指8.44克海洛英的量刑起點為監禁四年六個月;因被告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第一項刑期為三年。
Q.販運544.6克海洛英會判囚多久?
544.6克海洛英的量刑起點為監禁十八年六個月;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第二項刑期為十二年四個月。
Q.兩項販毒罪最後合共判囚多久?
法庭命令第一項刑期其中兩個月與第二項刑期分期執行,故兩項控罪的總刑期為監禁十二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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