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 Sau-Chi & Ors CACC294/2002

街頭詐騙如何判刑?

維持原判
三人的刑期上訴申請被駁回
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VP and Stock JA2/12/2002
報導引用:[2004] 2 HKC 13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u Sau-Chi、Chu Sau-Choi、Chan Shun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Stuart-Moore副庭長、Stock上訴法官

案情摘要

三名申請人因串謀詐騙罪在區域法院認罪;Chu Sau-Choi另承認違反《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第2及第9條的盜竊罪。案件涉及在九龍塘及大圍港鐵站以「掉錢」手法欺騙中年或老年受害人,誘使受害人交出現金及珠寶。原審判處Chu Sau-Chi監禁三年,Chu Sau-Choi兩項刑期各三年半並同期執行,Chan Shun監禁三年半,並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s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7(11)條加刑百分之五十。三人申請就刑期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加刑前的量刑起點是否已因罪行普遍而偏高,導致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s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7(11)條再次以普遍性加刑;百分之五十的加幅是否過高;Chu Sau-Choi的望風角色、兩項罪行及Chan Shun的重犯紀錄是否足以支持較重刑期。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原審沒有犯下法律原則錯誤。量刑起點所考慮的是街頭詐騙的嚴重性、預謀、分工及對受害人的剝削,而非罪行的普遍性;普遍性是其後獨立適用第27(11)條加刑的理由,因此不存在雙重懲罰。依循HKSAR v Tam Wai-pio的分析,法庭可先確定適當起點,再判斷是否加刑及幅度。街頭詐騙普遍且具組織性,百分之五十加幅有先例支持。望風者是不可或缺的共犯,重犯者則可因阻嚇及保障公眾而提高起點。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Tam Wai-pio確立先訂定量刑起點、再考慮有組織性、普遍性及加幅的步驟。HKSAR v Huang Yu-huan指出街頭詐騙通常經預謀、分工並針對易受騙者。HKSAR v Ma Suet-chun確認類似街頭詐騙可加刑百分之五十;HKSAR v Chan Pui-chi支持對持續重犯提高量刑起點。《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11)條是加刑依據。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認為三人的刑期並非明顯過重,亦無違反法律原則,遂駁回三項申請。原判維持:Chu Sau-Chi監禁三年;Chu Sau-Choi監禁三年半,兩項同期執行;Chan Shun監禁三年半。

判決啟示

罪行普遍性可作為獨立的法定加刑因素,即使量刑起點已反映罪行本質,亦不必然構成雙重計算。判決亦確認街頭詐騙中的望風者仍屬重要共犯,而相同或相近方式重犯可支持較高起點及阻嚇性刑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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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街頭掉錢詐騙通常會判刑多久?
A.

本案三名被告因串謀詐騙及相關盜竊罪,被判三年至三年半監禁;法庭並因罪行普遍而加刑百分之五十,最終維持原判。

Q.望風者也會被視為重要共犯嗎?
A.

會。本案法庭認為望風者是詐騙團隊不可或缺的成員,即使未能發現警方監視,也不是減刑理由,因此維持相關刑期。

Q.重犯會否導致量刑起點提高?
A.

會。對於以相同或相近方式重犯者,法庭可基於阻嚇及保障公眾提高起點。本案Chan Shun的較重起點及三年半刑期獲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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