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TANG WING CHEUNG CACC146/2002

住宅爆竊判刑多久?

減刑
爆竊刑期因加刑過度而減至兩年四個月
上訴法庭(刑事)Stock and Yeung JJA24/9/200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TANG WING CHEUNG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Stock上訴法官、Yeung上訴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 TANG WING CHEUNG 承認一項爆竊罪,罪案發生於沙田新怡樓一個公共房屋單位。受害人匆忙回家時忘記鎖門,申請人乘機進入並取走手袋。警方其後在大廈內拘捕申請人,並在其身上尋回部分贓物;申請人承認罪行,亦帶領警方尋回其餘物品。申請人有12項前科,其中多項屬同類罪行,且本案發生在他出獄約一星期後。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爆竊住宅罪的起點刑期,以及重犯前科可使刑期增加的幅度。申請人主張原判三年監禁過重;答辯方承認以50%幅度因前科加刑在原則上錯誤,但認為申請人的持續重犯背景仍須受到充分反映。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持續犯罪且對改過自新毫無興趣的罪犯,起點刑期可因加重情節而提高;申請人確屬此類,並對社會構成危險。然而,本案沒有使用武力或工具,沒有威脅受害人,屬機會主導的爆竊,並非最嚴重類型。以被告前科作出50%加刑在原則上錯誤。法院認定合適起點為三年六個月,再因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刑期為兩年四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HKSAR v Chan Pui Chee [1999] 2 HKLRD 830,確認持續重犯者可面對較長刑期及提高起點刑期。但本案同時澄清,前科不應機械地導致起點刑期增加50%;加刑幅度必須與罪行情節及被告背景相稱。

裁決與命令

申請獲准,並視為上訴處理。法院裁定原判三年監禁明顯過重,准許上訴,將刑期減至兩年四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重犯背景雖屬重要加重因素,但不得以過度或機械方式加刑。認罪扣減應在適當起點刑期確定後計算。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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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住宅爆竊而且有多次前科,刑期可以大幅增加嗎?
A.

可以考慮重犯背景,但不可機械地增加50%。本案法院認為申請人雖屬持續重犯者,原定加幅仍過高,改以三年六個月為起點。

Q.沒有使用武力的住宅爆竊會否獲較低刑期?
A.

沒有武力、工具或威脅,且屬機會主導的罪行,會影響嚴重程度評估。本案法院因此認為並非最嚴重爆竊,調低起點刑期。

Q.承認住宅爆竊後可獲多少認罪扣減?
A.

本案法院給予三分之一認罪扣減,將三年六個月的合適起點減至兩年四個月,並正式把原判三年刑期改為該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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