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U LOK MAN DCCC881/2023
替人收取騙款是否構成串謀詐騙?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HAU LOK MAN (D1)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署理區域法院法官 Cheng Francis
案情摘要
被告年僅15歲時,經一名女子安排,前往收取一筆款項。受害人PW1接到冒充其兒子的來電,被告之後按照指示冒充「Ming Jai」,在超級市場向PW1收取裝有款項的信封。警方早已接報並設伏,當場拘捕被告。信封內原應為港幣20萬元。被告承認曾接受指示及參與交收,但否認知道涉及詐騙,並稱自己只是受聘收款的信差。
核心法律爭議
控方須證明被告是否與他人達成協議,以不誠實手段欺騙PW1並危害其經濟利益,從而構成串謀詐騙 (conspiracy to defraud)。另一項替代控罪則涉及被告是否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代表可公訴罪行的收益。被告主張自己年幼、天真,只是受人利用,且沒有犯罪意圖或合理懷疑。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終審法院所述原則,認為串謀詐騙的核心是協議使用不誠實手段,使他人遭受經濟損失或其經濟利益受危害;實際損失並非必要。法庭採用Ghosh兩階段方法判斷手段是否不誠實,並以超越合理疑點的標準評估間接證據。被告替陌生人收款、接受報酬、遵從指示冒充他人,均顯示其至少察覺事情可疑,而冒充「Ming Jai」本身明顯具有欺詐性。綜合全部證據,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已成為串謀一方。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Chen Keen確認串謀詐騙的基本元素;Mo Yuk Ping v HKSAR、Wai Yu-Tsang v The Queen及HKSAR v Chan Wai Yip闡述不誠實協議及經濟危害的要求。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說明「有合理理由相信」須以被告所知事實作客觀評估。法庭亦引用Ghosh兩階段測試及間接證據原則。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控方已就控罪一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全部元素,裁定被告串謀詐騙罪名成立並予以定罪。替代控罪未另行作出定罪;本判決未處理刑罰。
判決啟示
年齡及天真程度是評估證供的重要背景,但不會排除犯罪意圖。即使被告只是收款者,若明知或察覺安排可疑,並按指示冒充他人,仍可從整體環境推斷其參與串謀。本判決屬裁決理由,未涉及量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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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人收款但不知道是騙款,會否構成串謀詐騙?
法庭會審視整體情況,包括被告是否接受可疑指示及冒充他人。本案被告雖稱不知情,法庭仍認定其已參與串謀並裁定罪成。
Q.年僅15歲參與收款,是否一定不會被定罪?
年齡及天真程度只是評估證據的因素,並非自動抗辯理由。本案法庭考慮被告年齡後,仍認定其行為只能合理推論為參與串謀。
Q.冒充他人收取港幣20萬元是否屬於詐騙行為?
法庭認為,按照他人指示冒充「Ming Jai」並向受害人收款,本身明顯具有欺詐性,配合其他可疑情況足以支持串謀詐騙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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