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志聰案 HCCC23/2024
運送毒品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志聰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高等法院法官陳慶偉
案情摘要
被告人在裁判法院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4條,案件轉介高等法院判刑。2022年8月18日,警方在天水圍截停被告人,從其袋內搜出兩包共重2.04克的氯胺酮、兩部手提電話及逾5,700港元現金。警方其後搜查其住所,再發現68.9克氯胺酮、3.61克可卡因及55.1克草本大麻,另有可再封膠袋、電子磅、金屬盛器及1,120,000港元現金。被告人26歲,教育程度為中二,具有五項刑事紀錄,其中三項涉及販運危險藥物。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的量刑。第一項涉及2.04克氯胺酮;第二項涉及三種毒品。法庭須決定適用的量刑基準、認罪扣減、重犯及近期出獄後再犯是否構成加刑因素,以及兩項刑罰應否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按毒品種類及數量確定量刑基準。第一項控罪以24個月即時監禁為起點,因被告人承認控罪,減至16個月。第二項控罪依上訴庭所採用的計算方法,原有基準為6年4個月;但被告人於2021年8月因另一宗販運危險藥物罪刑滿出獄後約一年再次犯下同類罪行,故屬加刑因素,基準上調至7年。由於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除裝運及送貨外擔任其他角色,法庭不再額外加刑。考慮拘捕情況後,兩項刑罰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提及並採用上訴庭就涉及三種毒品所訂立的計算方法,但判詞沒有列出相關案件名稱或引文。主要法定依據為《危險藥物條例》第4條;判詞未有特別引用其他具名判例。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第一項控罪判處16個月即時監禁;第二項控罪判處56個月即時監禁。兩項刑罰同期執行,被告人須合共服刑56個月。
判決啟示
近期因同類販運罪刑滿出獄後迅速重犯,可構成重要加刑因素。被告人的角色僅限於裝運及送貨,則不會在缺乏證據下因其他參與角色而再加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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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多種危險藥物如何判刑?
法庭按毒品種類及數量確定基準刑期,再考慮認罪及重犯因素。本案第二項控罪的基準由六年四個月上調至七年,最後判處56個月監禁。
Q.近期因販毒出獄後再次犯案會否加刑?
會。本案被告人在2021年8月因同類販運罪刑滿出獄,約一年後再次犯案,法庭因此將第二項控罪的量刑基準上調至七年。
Q.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可以同期服刑嗎?
可以,但須視乎案件情況。本案第一項判處16個月,第二項判處56個月,法庭命令兩項刑罰同期執行,因此總刑期為5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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