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e Chi Kwong DCCC998/2023

販運危險藥物如何量刑?

判處監禁 · 監禁42個月
被告因販運危險藥物判監42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K Lo6/8/2024[2024] HKDC 198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Tse Chi Kwo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副區域法院法官 K Lo

案情摘要

被告Tse Chi Kwong承認一項違反《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第4(1)(a)及(3)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2023年3月23日,警方持搜查令進入被告租住的平鎮樓一八二八室,搜出海洛英、冰毒及咪達唑侖,另有電子磅、膠袋、筆記簿及現金11.77萬元。毒品總估計街值約13,490元。被告有17項定罪紀錄,其中9項涉及毒品,但沒有與本案相同的罪行。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三類危險藥物的量刑起點、不同毒品數量如何按比例計算,以及被告部分自用、吸毒習慣、認罪和個人背景是否應予減刑。控方與辯方均以三項測試計算量刑起點;辯方要求按認罪及部分自用作出扣減。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適用比例測試 (ratio test) 最適合確定本案量刑起點。海洛英及冰毒合計9.59克,按比例計算後為62.4個月;加入207粒咪達唑侖後,起點為63個月。三類毒品同時存在屬加重因素,增加3個月,故起點為66個月。販運危險藥物屬嚴重罪行,通常不以個人背景作有效減刑因素。被告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至44個月;法院因其部分毒品供自用再扣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判決未列出具名司法判例。法院依據《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第4(1)(a)及(3)條,並參考該罪可判罰款500萬元及終身監禁的法定最高刑,以及辯方提出的比例、換算和荒謬性測試。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因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監禁42個月。刑期由66個月量刑起點,先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再因部分毒品供自用扣減2個月。

判決啟示

法院確認,多種毒品的數量可先按比例測試計算,再就同時涉及三類毒品作加重調整。雖然個人吸毒通常不屬減刑因素,若證據顯示部分毒品確供自用,法院可酌情作有限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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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海洛英、冰毒及咪達唑侖會判刑多久?
A.

法院先以毒品數量及比例計算66個月的量刑起點,再因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之一,並因部分毒品供自用再扣2個月,最終判監42個月。

Q.吸毒者聲稱部分毒品自用可以減刑嗎?
A.

法院指出個人背景通常不是販運罪的減刑因素,但接納尿液測試及案情顯示被告部分自用,因此酌情再減2個月,實際刑期為42個月。

Q.認罪對販運危險藥物的刑期有何影響?
A.

被告在本案承認控罪,法院給予完整三分之一認罪扣減,將66個月量刑起點減至44個月,之後再因部分自用減至4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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