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振昇案 DCCC877/2023
管有冰毒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振昇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
案情摘要
被告人鄭振昇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8(1)(a)及(2)條。2023年4月11日,警員在油麻地上海街與登打士街休憩處截查被告人,並在其內褲內搜出共4.40克含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晶狀固體,市值約3,124港元。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知悉、管有及吸食毒品。被告人34歲,有15次共21項刑事紀錄,其中8次涉及同類罪行,最近一次於2022年因入屋犯法被判監禁1年10個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管有4.40克冰毒的量刑起點、被告人多次同類案底是否構成積犯,以及適時認罪應給予多少扣減。控方依據案情及案底要求適當刑罰;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僅以認罪及要求輕判作求情理由。
判決理由
量刑法院先按毒品種類及數量確定量刑起點。對於數量並非特別高的危險藥物管有罪,一般量刑起點為12至18個月;本案4.40克冰毒不算特別高,且沒有潛在風險的加刑因素,因此以18個月為起點。被告人有8次同類案底,屬積犯,刑期增加3個月至21個月。其後因適時認罪獲三分一扣減,最終判處14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案件引用HKSAR v Mok Cho-tik(CACC 165/2000,判辭第17段),支持數量不高的管有危險藥物罪以12至18個月作一般量刑起點;並引用HKSAR v Har Tsz Yui (夏子銳) [2020] 1 HKLRD 307,說明多次同類案底可視為積犯並作加刑。依據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8(1)(a)及(2)條定罪。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認罪成立。法庭就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判處被告人監禁14個月;判刑已反映積犯加刑及適時認罪的三分一扣減。
判決啟示
本案示範危險藥物管有罪的量刑計算:先按毒品數量設定起點,再處理同類案底及認罪扣減。戒毒所報告認為被告人不適宜入住戒毒所,因此未作戒毒所命令。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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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管有4.40克冰毒通常會判刑多久?
法庭指出,數量不特別高的管有危險藥物罪一般以12至18個月為起點。本案因同類案底加刑及認罪扣減後,判處被告人監禁14個月。
Q.有多次管有毒品案底會否加刑?
會。被告人有八次同類案底,法庭將其視為積犯,並在18個月量刑起點上增加3個月;其後再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一。
Q.有吸毒習慣可否改判戒毒所?
不一定。雖然被告人曾多次接受強制戒毒,但醫療報告認為他目前沒有毒癮且不適宜進入戒毒所,因此法庭最終判處監禁1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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