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啟賢等案 HCCC413/2023
販運可卡因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Fung Kai-yin (馮啟賢) 及 Lo Man-tik (魯珉狄)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Hon Anna Lai J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Fung Kai-yin(馮啟賢)及第二被告Lo Man-tik(魯珉狄)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及一項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2021年6月2日,警方在尖沙咀截查的士,在第一被告身上及座位發現四包含共73.4克可卡因的毒品。第一被告承認按第二被告指示收取及分送毒品,並曾在四月參與運送。第二被告招募當時僅15歲9個月的第一被告,安排收貨、派送及收款。兩人均及早認罪;第一被告並向警方提供協助,促成第二被告被捕。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兩項罪行的量刑、串謀期間及未明數量毒品應如何估算,以及各被告的角色和責任。第一被告主張自己只是年輕運毒者,應因認罪、年齡及協助警方獲大幅扣減。第二被告主張其非主謀、受他人指示且不知第一被告年齡,並要求按較低數量及認罪予以減刑。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量刑指引,以串謀涉及的可卡因總量271.2克,採用13年起點;六月單一販運涉及73.4克,另定起點。估算四月數量時,法院採取對辯方最有利的四包及相同比例,並認定持續兩個月、多次向不同人士交付使串謀更嚴重。第一被告屬收貨及派送的運毒者;第二被告招募未成年人、發出指示及安排收款,角色較重要。依《危險藥物條例》第56A條,利用未成年人屬加重因素,不以被告是否知道年齡為必要條件。第一被告因認罪及實質協助獲40%扣減並因年輕再減刑;第二被告因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及Lee Ming Ho [2024] 1 HKLRD 1186處理角色及量刑;引用Chan Kam Loi CACC 410/2012及Chung Ka Lun [2018] 4 HKLRD 229處理未明數量串謀。Ng Hon Keung [2012] 1 HKLRD 1017指出第56A條加刑幅度須按情況決定;Lo Sze Tung Stephanie [2019] 1 HKC 309支持重大協助可獲40%至50%扣減。
裁決與命令
兩名被告均被判監禁。第一被告第一項判囚5年,與第二項同期執行,總刑期為7年半。第二被告第一項判囚6年,與第二項同期執行,總刑期為9年8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串謀販毒的未明數量可按已證事實作對辯方有利的推算;持續及多次交易會提高嚴重性。招募未成年人本身可按第56A條加重,即使被告聲稱不知道其年齡。第一被告的實質警方協助亦帶來重大扣減。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招募未成年人販運可卡因會判刑多久?
法院認為招募未成年人販毒屬加重因素,即使被告不知道其年齡亦可考慮。於本案中,招募第一被告的第二被告最終被判監禁九年八個月。
Q.運送可卡因但只是收貨者會判多久?
法院把第一被告視為運毒者,但亦考慮他收取毒品及款項。因毒品數量、及早認罪、警方協助及年齡,他的總刑期為七年半。
Q.串謀販毒數量不清楚如何量刑?
法院可根據已證事實作合理推算,並採取對辯方最有利的假設。本案法院估算串謀涉及271.2克可卡因,並以13年作量刑起點。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