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鴻昌案 HCCC409/2023
侵犯兒童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古鴻昌 (KU Hung-cheong)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高等法院法官黎婉姫
案情摘要
被告人古鴻昌在2022年8月至9月期間,對同一名當時年僅十一歲半的女童作出四項性罪行。第一及第四項為猥褻侵犯另一人,第二項為向十六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第三項為強姦。被告人先後在住所內觸摸及侵犯女童、強迫她進行口交,並在其後強行性交;女童因而感染性病。被告人又要求女童刪除通訊紀錄及不得向他人透露事件。女童其後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及其他情緒問題。被告人對首三項及第四項控罪認罪,但強姦罪是在審訊日期訂定後才承認。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四項兒童性罪行的量刑,包括強姦及猥褻侵犯的適當量刑起點、年齡差距、重複犯案、性病感染及受害人創傷等加刑因素,以及不同認罪時間所應給予的扣減。辯方請求較低刑期及大部分刑期同期執行;控方強調兒童性侵犯的嚴重性。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兒童性侵犯屬極嚴重罪行,須判處具懲罰性及阻嚇性的長期監禁。量刑時考慮被告人與女童相差二十六年、四項罪行在約兩星期內發生且行為逐步加劇、未採取安全措施導致女童感染性病,以及對女童及其母親造成的身心創傷。強姦罪在沒有特別加刑因素時通常以五年為量刑起點,但本案因加刑因素提高至八年;被告在審訊日期訂定後才認罪,獲百分之二十四扣減。其他控罪則按案情及早認罪作三分一扣減,並以部分分期執行反映罪行總體嚴重性。
引用案例與條文
判詞提及上訴法院多次強調兒童性侵犯極為嚴重,應予嚴厲懲罰,並參照有關認罪扣減的案例原則。判詞沒有列出具體案例名稱或引文。適用法例包括《刑事罪行條例》第118(1)、122(1)及146(1)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四項控罪均被判監禁。首、二及四項合共三年;第三項強姦罪判監六年一個月。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後,總刑期為六年四個月,即七十六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年齡懸殊、短期內重複侵犯、逐步加劇、感染性病及操控受害人,均可顯著提高量刑。強姦罪在審訊日期訂定後才認罪,所得扣減亦明顯少於及早認罪。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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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侵犯十一歲兒童會判監多久?
刑期取決於罪行嚴重程度及加刑因素,例如年齡差距、重複犯案、受害人創傷及性病感染。本案被告四項罪行合共被判監六年四個月。
Q.審訊日期訂定後才認罪,認罪扣減有多少?
如在審訊日期訂定後、開審前才認罪,扣減通常少於及早認罪。本案強姦罪在審訊日期訂定後五個月認罪,獲百分之二十四扣減。
Q.多項性罪行的刑期會否全部同期執行?
法庭會按罪行的時間、性質及整體嚴重程度決定是否分期執行。本案部分刑期分期執行,以反映第二項及第四項罪行的獨立嚴重性,總刑期為六年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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