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耀忠案 DCCC1162/2023

販運兩種毒品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34個月
被告因販運兩種毒品判監34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明新5/8/2024[2024] HKDC 129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錢耀忠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明新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2023年5月14日,警方在深水埗一輛由被告駕駛的私家車內,搜出超過一百小包毒品,包括21.34克氯胺酮及4.08克可卡因,另有約四萬元現金及兩部流動電話。被告承認部分毒品供自己吸食。被告有五次管有危險藥物的定罪紀錄,但沒有販運毒品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種毒品的量刑應採個別方式還是綜合方式;如何按可卡因及氯胺酮的量刑指引訂定起點;部分毒品供被告自用應否減刑,以及認罪折扣如何計算。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上訴庭的販運毒品量刑指引及計算方法,認定個別計算兩種毒品會產生不合理的總刑期,故採用綜合方式。由於可卡因烈性較強,法庭以4.08克可卡因的38個月為基礎,參考荒謬測試、轉換測試及比例測試後上調至59個月,再因涉及多於一種毒品加刑至60個月。法庭接納約三分一至二分一毒品供自用,依據相關判例減刑15%,並因認罪再減三分之一,最後判監34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R v Lau Tak Ming、HKSAR v Abdallah及SJ v Hii Siew Cheng的毒品量刑指引;引用HKSAR v Islam SM Majharul計算量刑起點;並依HKSAR v Wong Suet Hau and another接納重要部分毒品供自用可減刑,另參考HKSAR v Tsang Chung Keung處理認罪及自用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認罪成立,法庭就販運危險藥物罪判處監禁34個月。刑期由60個月起,因部分毒品供自用扣減15%,再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

判決啟示

涉及多種毒品時,法庭可採綜合量刑方式,以避免個別計算造成不合比例的刑期。部分毒品供自用並非當然減刑,須按證據及被告背景判斷;本案另因既往毒品定罪而減少減刑幅度。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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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氯胺酮和可卡因會判囚多久?
A.

法庭先以可卡因量刑基準計算,再因兩種毒品及其他因素調整。案中起點為60個月,因部分毒品自用及認罪扣減,最後判監34個月。

Q.部分毒品供自己吸食可以減刑嗎?
A.

可以,但須有證據證明毒品的重要部分供自用,並由法庭按整體情況決定折扣。本案法庭接納約三分一至二分一供自用,給予百分之十五扣減。

Q.同時販運兩種毒品會分開計算刑期嗎?
A.

不一定。法庭可採個別或綜合方式;若個別計算造成不合比例的刑期,應採綜合方式。本案採綜合方式,並以較烈性的可卡因作主要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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