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錢耀忠
被告於2023年5月14日在深水埗一輛私家車內被捕。警方在車內發現分裝在超過一百個膠袋中的氯胺酮(21.34克)及可卡因(4.08克),以及約四萬元現金及兩部手機。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毒品是買來自用的,但其行為被控為販運危險藥物。
本案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對販運兩種不同類別危險藥物的被告進行量刑。辯方主張被告僅為遞送員且部分毒品為自用,應獲量刑折扣;控方則根據毒品份量及分裝情況指控其販運。
法官分析應採納 combined approach 而非 individual approach,以避免總刑期過高而顯不合理。法官以烈性較強的可卡因作為量刑基礎,並通過 absurdity test、conversion test 及 ratio test 計算出上調幅度,將起點定為60個月。隨後考慮到被告為癮君子且部分毒品自用,根據 HKSAR v Wong Suet Hau 予以 15% 扣減,最後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
引用 R v Lau Tak Ming 及 HKSAR v Abdallah (可卡因指引)、SJ v Hii Siew Cheng (氯胺酮指引) 確立量刑基準;引用 HKSAR v Islam SM Majharul 計算起點;引用 HKSAR v Wong Suet Hau 處理部分毒品自用的減刑原則。
被告被判監禁 34 個月。
本案展示了在處理多種毒品販運時,法院如何運用 combined approach 及三項測試(absurdity, conversion, ratio)來平衡不同藥物烈性對刑期的影響,以確保量刑公平且符合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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