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鎮業案 DCCC601/2023

販運兩類毒品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4個月
被告因販運兩類毒品判囚24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羅志霖5/8/2024[2024] HKDC 129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鎮業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羅志霖

案情摘要

被告人胡鎮業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警方在其登記車輛內搜出0.34克可卡因及3.79克氯胺酮,另在其身上發現兩部電話及現金。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打算出售毒品以賺錢供養妻兒。他現年32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並因疫情失業後受人唆擺犯案;案發後工作及照顧家庭,並由家人及僱主撰寫求情信。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兩類毒品時應如何計算量刑起點,以及被告屬派遞者、保管者抑或直接販運者。控方依據相關量刑指引處理毒品重量;辯方則強調認罪、悔意、初犯、家庭負擔及案後重新工作,請求從輕判刑。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上訴庭在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所訂的量刑原則,認為同時涉及不同毒品時,不應機械地把各毒品的刑期相加。個別方式會產生56個月起點,明顯過高;綜合方式下,荒謬測試、換算測試及比例測試所得結果約為32至39個月,故採用33個月的假定起點。被告承認計劃出售毒品,角色是實質或直接販運者,起點調整至36個月。販運多類毒品屬加刑因素,但可卡因數量少,未再上調;適時認罪獲三分一扣減,最終判囚24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0] HKCA 974 確立販運危險藥物的量刑原則。R v Lau Tak Ming and Ors [1990] 2 HKLR 370 及 AG v Pedro Rojas [1994] 1 HKC 342 提供可卡因量刑範圍;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許守城 & Another [2009] 1 HKLRD 1 提供氯胺酮指引。HKSAR v Wan Lau Mei [2014] 4 HKC 75 說明販運多類毒品的加刑作用。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裁定販運危險藥物罪成,判處監禁24個月。刑期由36個月量刑起點按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一後得出;判刑理由書未列出其他命令。

判決啟示

涉及多類毒品時,法院可採用綜合方式及相關測試,避免把各項刑期簡單相加而造成不相稱結果。販運者的實際角色會影響起點;適時認罪可獲三分一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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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可卡因和氯胺酮會判囚多久?
A.

法院以綜合方式計算兩類毒品的量刑起點,認定被告屬直接販運者,起點為36個月;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一,最終判囚24個月。

Q.販運多類毒品是否會加重刑罰?
A.

法院確認販運多類危險藥物屬加刑因素,因為涉及較大的市場及禍害;但本案可卡因數量少,法院沒有再作額外上調。

Q.販運者認罪可以減刑多少?
A.

被告適時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法院按慣例給予三分一扣減;36個月起點因此減至2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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