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公俊等案 DCCC956/2022
販運多種毒品如何量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公俊、謝偉麟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梁公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第二被告謝偉麟經審訊後被定罪。2022年6月1日,警方持搜查令搜查尖沙咀一間酒店房間,在房內發現兩名被告及多種毒品,包括6.65克甲基苯丙胺、1.28克可卡因、502克草本大麻及少量咪達唑侖。兩名被告均被裁定以管理者身份共同管有毒品作販運用途。第一被告有多項包括毒品罪的前科;第二被告亦有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前科。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多種毒品如何計算共同量刑起點、各被告的前科及犯案角色應否加刑,以及第一被告聲稱部分毒品供自用是否足以減刑。另須決定第一被告的認罪折扣,以及第二被告經審訊定罪後是否可獲任何減刑。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販運危險藥物的量刑指引,採用綜合方式 (combined approach) 處理不同種類毒品,而非將各項刑期機械相加。法院以冰毒作為基礎毒品,運用荒謬測試、轉換測試及比例測試比較結果,認為冰毒及可卡因的共同量刑起點為70個月;加上大麻後增至71個月,咪達唑侖份量過低而不另加刑。涉及四種毒品及共同犯案再加4個月,兩名被告各因相類前科加3個月。第一被告因少量毒品確有自用因素減5個月,並因認罪獲三分之一折扣;第二被告沒有認罪折扣。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 提供販毒量刑指引。HKSAR v Tam Yi Chun [2014] 3 HKLRD 691、R v Lau Tak Ming and another [1990] 2 HKLR 370 及 HKSAR v Chor Lui [2001] 3 HKLRD 95 分別涉及冰毒、可卡因及大麻的量刑基準。HKSAR v Islam SM Majharul [2020] 3 HKLRD 146 支持綜合量刑方式;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江達隆 [2018] 5 HKLRD 623 說明自用毒品的認罪後減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梁公俊被判監禁48個月,已包括其自用因素及認罪三分之一折扣。第二被告謝偉麟被判監禁78個月,因經審訊定罪而沒有認罪折扣。兩人均因共同管有多種毒品及相類前科而被加刑。
判決啟示
本案示範法院如何以綜合方式處理多種毒品的量刑,並透過三項測試避免機械式累加造成不相稱刑罰。單純未經宣誓的自用聲稱不足以自動獲得減刑;法院須結合尿液檢驗及其他客觀資料評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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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多種毒品會如何計算刑期?
法院不會必然把每種毒品的刑期機械式相加,而會採用綜合方式評估毒性、數量及整體犯罪情況。本案共同量刑起點為71個月,另因多種毒品及前科加刑。
Q.聲稱部分毒品供自用可以減刑嗎?
自用聲稱須有客觀資料支持,並不會自動帶來減刑。法院考慮第一被告的尿液檢驗及過往吸毒罪紀錄後,接納少量毒品供自用,扣減五個月。
Q.認罪與經審訊定罪的刑期有何不同?
第一被告承認控罪,先獲認罪三分之一折扣,最終判監禁48個月。第二被告經審訊後定罪,沒有認罪折扣,因而判監禁7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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