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泳英案 DCCC310/2023
運送可卡因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泳英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
案情摘要
被告曾泳英承認一項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及《刑事罪行條例》。案發時她十六歲,受聘替販毒集團運送可卡因。2022年9月14日,她從一名女子取得載有毒品的紙袋,乘的士前往旺角,向兩名客人各交付兩小包毒品後被警方截停。警方在車上檢獲46小包及12大包可卡因,合共11.08克;她另承認此前已運送毒品一至兩星期,約賺取港幣10,000元。她無刑事定罪紀錄,並向警方提供其他涉案人士資料。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的量刑份量如何計算,以及被告此前販運活動應否納入量刑。法庭亦須考慮適時認罪、協助警方、願意作證、年齡及無案底等減刑因素。辯方主張採用較低估算並給予較大協助扣減;控方確認協助具有實際效用。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串謀屬未完全罪行的量刑原則,從證據作出合理推論,以公平反映被告曾販運或同意販運的危險藥物份量,但沒有充分事實基礎的猜度不得採用;如有不明確之處,應取對被告有利的估算。依據被告承認的報酬及包裝數量,法庭採納最有利於她的計算,認定總量為38.82克可卡因,按10至50克的指引量刑為85個月。適時認罪及有實際作用的協助合共扣減38個月,再因被告案發時年僅16歲及首次受刑,酌情扣減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R v Lau Tak Ming及Attorney General v Pedro Nel Rojas確立可卡因10至50克的5至8年量刑範圍。HKSAR v Chan Kam Loi及HKSAR v Tsang Ka Wing說明串謀案件應按證據估算涉案份量,疑點取有利被告。HKSAR v Yeung Hoi Ting及HKSAR v Lo Sze Tung Stephanie支持對具實際效用的警方協助給予約40至45%扣減。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成。法庭以85個月為量刑基準,因認罪及協助扣減38個月,另因年輕及首次受刑扣減2個月,最終判處監禁45個月。
判決啟示
判刑重點在於串謀販毒的實際量刑份量可按被告供述及客觀資料作有利推算。具實際效用的合作可帶來約40至45%扣減,但年齡及首次入獄只支持有限的額外酌情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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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受僱運送可卡因通常如何判刑?
法庭按可卡因總量、販運角色、認罪及協助警方等因素判刑。本案按38.82克的量刑基準計算,經扣減後判處被告監禁45個月。
Q.串謀販毒的未售毒品會否計入量刑?
可以,只要證據支持法庭合理推算被告曾販運或同意販運的份量,便可納入;不過疑點須取對被告有利的估算。本案最終採用38.82克。
Q.協助警方指證同黨可減刑多少?
具實際效用並願意作證的協助,一般可帶來約四至四成五扣減。本案法庭從85個月扣減38個月,再因被告年輕及首次受刑扣減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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