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TSUI WING LEUNG
被告人與另一名男子(D1)串謀販運危險藥物。被告人招募一名15歲的未成年人 Li Pui-lam 作為快遞員,在尖沙咀 Chungking Mansion 的酒店房間內接單。在2020年8月9日至11日期間,該未成年人共執行六次遞藥任務,涉及約507克大麻、5粒 MDMA 及約6克冰毒。被告人負責向未成年人發出指令並支付報酬,同時收取部分藥款。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為涉及多種藥物且利用未成年人的販毒罪行決定適當的 sentence。辯方主張被告人並非 mastermind,僅是受 D1 控制,且其健康狀況及對聯合國難民署的捐款應作為 mitigation 因素以獲取更多 discount。
法官採取 combined approach,以最 potent 的冰毒作為 base drug 確定 starting point(引用 Tam Yi Chun 準則),再因涉及多種藥物以擴大市場而向上調整 4 個月。由於被告人招募並指揮未成年人,根據 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第 56A 條,法官將刑期增加 1 個月作為 enhancement。此外,考慮到被告人曾有販毒前科,進一步增加 1 個月刑期。最後,因被告人在原定 trial day 前約四個月表示認罪,給予 24% 的 discount。
引用 Herry Jane Yusuph [2021] 及 Lee Ming Ho [2024] 確立的 sentencing 步驟;引用 Tam Yi Chun [2014] 決定冰毒 starting point;引用 Tuen Shui Ming [1995] 處理大麻刑期;引用 Hii Siew Cheng [2009] 處理 MDMA 刑期;以及引用 Ng Hon Keung [2012] 等案例處理利用未成年人的 enhancement。
被告人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監禁 4 年 9 個月(57 個月)。
本案強調了利用未成年人參與販毒會觸發 statutory provision (s.56A DDO) 的刑期加重。同時,法官明確拒絕將金額微小的捐款或在囚期間已獲治療的醫療狀況視為可獲取額外 discount 的 mitigation 因素。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