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晉其案 DCCC1210/2023

販運氯胺酮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50個月
兩項販毒罪總刑期為監禁50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慧敏1/8/2024[2024] HKDC 123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晉其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慧敏

案情摘要

被告人楊晉其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並同意控方案情。2023年8月27日,警員在荃灣截查被告人,從其手提包內搜出70個透明膠袋,載有含52.7克氯胺酮的63.4克固體。被告人供稱毒品由其租用單位取出,準備交予司機散貨。警方其後在該單位搜出50個膠袋,內含含21.16克氯胺酮的46.5克固體,以及包裝工具和電子磅。毒品估計市值約57,367元,被告人原無刑事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危險藥物販運的量刑起點、兩項控罪應如何整體量刑,以及被告人的認罪、年齡、背景、悔意和無案底是否足以減輕刑罰。控方依據毒品數量主張適用量刑指引;辯方則提出被告年輕、受他人影響、只為獲取報酬及已悔悟等求情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依《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第4(1)(a)及第4(3)條處理案件,並以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所確立的氯胺酮販運量刑指引為基礎。52.7克及21.16克的個別量刑起點分別為72及54個月;若以總量73.86克計算,整體起點為75個月。法庭就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並認為沒有其他加重或求情因素足以改變整體刑期,遂以總體量刑原則判處50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許守城)[2009] 1 HKLRD 1為氯胺酮販運案件提供量刑指引:10至50克一般為4至6年,50至300克一般為6至9年。法庭按涉案數量採用相關起點,並套用認罪扣減及整體量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控罪一判監48個月;控罪二判監54個月,其中2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總刑期為50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案件顯示,處理多項氯胺酮販運罪時,法庭可先評估各項控罪,再以總量及整體量刑原則確定總刑期。認罪可帶來三分之一扣減,但年輕、無案底及悔意未必足以抵銷販運毒品數量所反映的嚴重性。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販運氯胺酮通常如何判刑?
A.

本案法庭依氯胺酮數量及量刑指引計算起點,並因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終兩項控罪合共判處監禁50個月。

Q.持有兩批氯胺酮會如何計算刑期?
A.

法庭先按每項控罪評估刑期,再考慮毒品總量及整體量刑原則。本案兩項起點合併考慮後,認罪扣減至總刑期50個月。

Q.沒有刑事紀錄和年輕會否大幅減刑?
A.

年輕、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及表示悔意均屬求情因素,但未能抵銷販運毒品的嚴重性。本案法院仍判處總刑期監禁50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