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 Hip-lai DCCC795/2023

駕車撞死人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18個月並罰款1,000港元
危險駕駛致死判囚18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G. Lam31/7/2024[2024] HKDC 127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TAI Hip-lai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G. Lam 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以及使用妨礙駕駛人視線的車輛兩項罪行。2023年1月19日晚上,他駕駛私家車在沙田大圍田心街行駛。當車輛交通燈由綠轉黃時,他沒有減速或煞車,反而加速;車速由約每小時66至73公里增加至約84公里,撞倒在行人過路處橫過馬路的65歲郭女士。她其後傷重不治。車內儀表板上放置的12個Iron Man公仔亦妨礙前方視線。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危險駕駛引致死亡罪的刑罰,以及被告超速、在黃燈時加速和未有察覺行人的責任。辯方指出死者闖紅燈、被告沒有受酒精或毒品影響、健康欠佳並有家庭負擔;控方立場則由罪行嚴重性、駕駛危險程度及阻嚇需要決定適當刑罰。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雖然死者違反紅色行人燈號,但事故主要由被告未及時察覺行人、在限速每小時50公里路段超速,以及黃燈亮起時選擇加速而非煞車造成。若被告以較低速度並預計有人違規橫過,事故可以避免。量刑須兼顧報應、阻嚇及譴責,並按整體罪責而非機械計算加減刑因素。法庭依Cooksley量刑尺度,將罪責評為中等,第一項罪行起點為監禁27個月,因及時認罪減至18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KSAR v Lee Yau Wing說明報應、阻嚇及譴責原則;SJ v Sze Sum涉及死者家屬所受困難。SJ v Poon Wing Kay強調須評估整體罪責。HKSAR v Lei Tin Seng指出危險駕駛具高度致命性。R v Cooksley提供罪責量刑尺度;HKSAR v WONG Mun Ming涉及強制停牌期限。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危險駕駛引致死亡罪被判監禁18個月;就妨礙視線車輛罪罰款1,000港元,須於7日內繳交或從保釋金扣除。另取消駕駛資格5年,並須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判決啟示

即使行人違反交通燈號,駕駛人對較大型及具致命性的車輛仍承擔較重安全責任。判決亦確認首次定罪的最低5年停牌期,以及及時認罪對刑期的實際減幅。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駕車撞死闖紅燈行人,司機仍會被判刑嗎?
A.

可以。法庭承認死者闖紅燈,但認為被告超速、未有及時察覺行人並在黃燈時加速,事故本可避免,遂判監禁18個月。

Q.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通常如何量刑?
A.

法庭以中等罪責評定,將監禁27個月作為起點,因被告及時認罪減至18個月,並指出阻嚇及保障道路使用者十分重要。

Q.危險駕駛致死會否被停牌?
A.

會。首次涉及相關罪行的定罪須至少停牌五年;本案被告被取消駕駛資格五年,並須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