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偉達等六人案 DCCC125/2021

向警署投擲汽油彈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監禁41個月;D2監禁63個月;D3監禁63個月;D4監禁63個月;D5監禁6個月;D6監禁6個月
六名被告因縱火或串謀罪被判監禁
UNKNOWN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31/7/2024[2024] HKDC 722
合併案件:DCCC124/2021DCCC125/202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甘偉達、倪永聰、區躍南、黃浩程、倪炳楠及丁鳳霞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六名被告及四項控罪。第一至第四被告於2020年3月30日凌晨駕車前往跑馬地警署附近,並以三枚自製汽油彈襲擊警署,造成油站地面、油缸天花及電力分站損毀;投擲汽油彈亦導致附近一輛私家車受損。第五及第六被告為母子,得悉第二被告被捕後,透過WhatsApp商議及處置店內與縱火案有關的物品。第一被告承認兩項縱火罪;其餘被告經審訊後,除第五被告的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不成立外,其餘控罪均罪成。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縱火罪及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的量刑。控方強調縱火涉及預謀、分工、三枚汽油彈及針對警署,具有高度危險性;辯方則指出無人受傷、財物損失有限、案發於深夜,並請求採用較低量刑起點及同期執行。第五及第六被告主張行為屬得悉逮捕後的即時反應,對調查影響有限。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縱火案情各異,不宜訂立僵化的量刑指引;雖然本案沒有造成傷亡,地點亦非住宅,但四名被告有預謀、計劃、分工及掩飾身份,並先後投擲三枚汽油彈攻擊警署,對生命、財產及法治構成重大潛在風險。因此,控罪一以66個月、控罪二以51個月為適當量刑基礎;第一被告因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串謀妨礙司法公正方面,法庭考慮行為並非預謀,且未重大削弱控方證據,採納9個月起點,再因案件延宕酌減3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及縱火量刑案例,尤其是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龔伯富 [2008] 2 HKCLR 235及律政司司長 訴 SWS [2021] 1 HKLRD 1117,確認縱火不設固定指引而須按案情量刑。法庭亦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俊傑、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姚少康及多宗妨礙司法公正案件。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兩項縱火罪合共判囚41個月;第二至第四被告各判囚63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第五及第六被告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各判囚6個月。第五被告另控罪罪名不成立。

判決啟示

判決重申縱火即使沒有造成傷亡,若涉及有組織、預謀及針對警署的行為,仍可判處實質而嚴厲的即時監禁。被告年輕、初犯及家庭困難等求情因素,不能凌駕罪行的公共危險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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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向警署投擲汽油彈會被判囚多久?
A.

法庭認為預謀、分工、使用三枚汽油彈及針對警署均屬加重因素。第一被告判囚41個月,其餘三名縱火被告各判囚63個月。

Q.沒有造成傷亡,縱火仍會判重刑嗎?
A.

可以。法庭指出,雖然本案無人受傷,但汽油彈可能引發爆炸及蔓延火勢,並反映被告漠視生命、財產及法律,故仍判處實質監禁。

Q.得知家人被捕後毀滅證據會判囚嗎?
A.

會。法庭認為第五及第六被告雖非預先計劃,且對調查影響有限,仍構成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兩人各被判囚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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