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昌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 FACC6/2001

持刀搶劫致死是否有罪?

上訴駁回
兩名上訴人的上訴遭一致駁回
終審法院(刑事)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陳兆愷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傅雅德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梅師賢爵士16/7/200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劉昌、劉煌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
  • 法院:終審法院 (Court of Final Appeal, CFA)
  • 法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常任法官陳兆愷、李義、非常任法官傅雅德、梅師賢爵士

案情摘要

兩名上訴人劉昌及劉煌被陪審團裁定搶劫及謀殺罪成立。案情指兩人夥同持刀搶劫紀維香,受害人被繩子捆綁,最終因勒頸死亡。第一上訴人承認搶劫,但否認意圖殺人或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第二上訴人否認參與搶劫及致死事件。第一上訴人因搶劫被判監禁六年,第二上訴人被判監禁九年;兩人因謀殺罪均被判強制性終身監禁。上訴主要針對謀殺罪的犯罪意圖及強制性終身監禁的普通法和憲法效力。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爭議包括:意圖造成真正嚴重身體傷害是否足以構成謀殺罪的犯罪意圖;該規則是否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案》;以及強制性終身監禁是否屬任意、無理、殘忍或不人道,或侵犯覆判及拘禁合法性審查的權利。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普通法及香港現行法律均確認,謀殺罪的犯罪意圖包括殺人意圖或造成真正嚴重身體傷害的意圖。該規則屬既定法律原則,司法機關不可藉判例予以收窄,任何重大改變應由立法機關作出。該規則並不產生有罪推定,控方仍須證明謀殺罪全部元素。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八條,合法監禁只有在明顯任意、不合理、缺乏合理依據或嚴重不相稱時才會違憲;強制性終身監禁反映謀殺罪的獨特嚴重性,並服務於阻嚇、譴責及保障公眾等合法刑罰目的,未達到該門檻。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依循 R v Vickers、DPP v Smith、R v Cunningham、Chan Wing-Siu v The Queen 及 R v Hancock,確認嚴重身體傷害意圖足以構成謀殺罪意圖。法院亦參考 R v Luxton、R v Latimer、Stafford v UK 及相關人權判例,認為強制性終身監禁在香港制度下並不違憲。主要法例包括《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條、《基本法》第二十八條及《人權法案》第3、5(4)、11(4)條。

裁決與命令

終審法院一致駁回兩名上訴人的上訴,維持謀殺罪定罪及強制性終身監禁。第一上訴人的訟費按照《法律援助規例》評定。法院另提醒,法官如認為有資料應供日後覆核刑罰,應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7B(2)條作出書面報告。

判決啟示

本判決確認嚴重身體傷害規則是香港謀殺罪的既定犯罪意圖,並承認立法機關在訂定謀殺罪刑罰方面享有重要政策判斷空間。法院特別指出,這項理由限於謀殺罪及其獨特法定架構,不應直接延伸至其他罪行或刑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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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沒有殺人意圖但想造成嚴重傷害,仍會被判謀殺嗎?
A.

可以。法院確認意圖造成真正嚴重身體傷害已足以構成謀殺罪的犯罪意圖,但控方仍須證明其他犯罪元素。本案兩名上訴人的謀殺定罪維持不變。

Q.香港謀殺罪是否必然判強制性終身監禁?
A.

就成年謀殺犯而言,《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條規定強制性終身監禁。法院認為該刑罰並非明顯不相稱或違憲,因此維持本案刑罰。

Q.強制性終身監禁是否剝奪上訴或覆核權利?
A.

法院裁定,被告仍可就定罪及判刑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但不能單獨就法律已規定的強制性刑罰上訴;另有法定機制定期覆核終身監禁。本案上訴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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