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嘉耀等案 HCCC210/2021
策劃遙控爆炸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嘉耀(第一被告人)、徐天樂(第二被告人)、何健忠(第三被告人)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高等法院法官黎婉姫
案情摘要
三名被告被控一項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54(a)條的串謀罪,指於2019年11月至12月14日期間,共同策劃使用可遙距引爆的土製裝置,引發足以危害生命或嚴重損害財產的爆炸。警方監視下,三人在小冷水山上測試化學粉末及遙控繼電器裝置,並被搜出遙控器、電路、電池、化學物及防護裝備。Telegram訊息顯示,他們曾討論在路障或警署附近襲擊警務人員。第二及第三被告認罪;第一被告經審訊後被陪審團裁定罪名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判刑時應如何評估串謀危害生命及財產的嚴重性、各被告在協議中的角色,以及尚未成功製成完整爆炸品是否降低罪責。亦爭議認罪、義務服務、無刑事紀錄及第一被告受審是否應帶來扣減。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串謀罪的核心在於犯罪協議及協議所反映的意圖,而非個別被告是否親自作出最多外在行為。串謀者的具體角色不一定由外在行為完整反映;積極參與可加重罪責,參與較少並非強烈減刑因素。本案計劃針對警務人員,亦罔顧警署、路障附近市民及財產的安全;遙控引爆裝置已成功製成,未能引爆粉末不會消除高度危險性。考慮周詳策劃、多人分工、社會背景及潛在傷害後,第二、三被告量刑起點為11年,第一被告因統籌角色起點為12年。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德禮 [2021] HKCA 909 確立串謀罪責主要取決於知情犯罪協議,而非外在行為數量。Lo Yat Sun Louis CACC 110/2021 強調危害生命的意圖比是否實際製成或管有爆炸品更重要。Kwok Man Hei [2024] HKCFI 280及Au Alexander [2023] HKCFI 1659用於比較量刑;陳耀成 [2018] 1 HKLRD 421則被認為不適用。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關嘉耀判監12年;第二被告徐天樂因認罪及扣減22%,判監8年7個月;第三被告何健忠同樣扣減後,再因長期義務服務扣減3個月,判監8年4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串謀罪的危險性取決於犯罪協議及所針對的傷害意圖,即使爆炸未成功亦可判處長期監禁。被告的分工、社會動盪背景及針對執法人員,均可構成重大加刑因素。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三人策劃遙控爆炸但未成功,會被判多久?
法庭認為未能成功引爆不會消除串謀的高度危險性,並按角色及認罪情況判刑。本案第一被告判監12年,第二及第三被告分別判監8年7個月及8年4個月。
Q.串謀罪是看誰親自製造爆炸品嗎?
法庭指出,串謀罪主要看知情下達成的犯罪協議及其意圖,並非只看誰親自作出最多外在行為。各被告即使分工不同,均須按其實際角色及整體協議承擔責任。
Q.認罪和長期做義工可以減刑多少?
第二及第三被告在開審前認罪,獲百分之二十二扣減;第三被告另因長期義務服務獲減三個月。法庭最終判第二被告8年7個月,第三被告8年4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