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UKEH SIMON CHIBUEZE DCCC762/2023

存入偽鈔是否有罪?

罪名不成立
控方未證明被告知悉偽鈔,控罪撤銷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Casewell28/7/2024[2024] HKDC 124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UKEH SIMON CHIBUEZE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Casewell 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被控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99(1)(a)條,行使或付給偽製流通紙幣。2023年1月26日,被告在匯豐銀行觀塘開源道分行向櫃員交出十一張面值100美元的鈔票,並要求存入自己的銀行戶口,同時出示提款卡及身分證。櫃員懷疑鈔票為偽鈔,經驗鈔機確認後報警。專家證據顯示鈔票沒有安全線或水印、以膠版印刷,十一張鈔票具有相同編號,並印有「souvenir」字樣。被告在自願錄影會面中表示鈔票是在尼日利亞街頭向一名男子購買,並稱不知道鈔票為偽製品。控方證據全部獲接納,被告沒有作供。

核心法律爭議

控方須證明被告曾行使或付給偽鈔,並且在行為時知道或相信鈔票屬偽製流通紙幣。偽鈔及交付行為並無爭議,核心爭議是能否從鈔票外觀、來源及被告行為,排除一切合理疑點,推論被告具有所需知情或相信。控方主張鈔票明顯為偽鈔;辯方則指出被告把鈔票帶到自己的銀行戶口,使用本人身分,反而顯示其無知及粗心。

判決理由

法院重申刑事證明責任 (burden of proof) 始終由控方承擔,控方須在排除合理疑點下證明法定犯意。就事實推論而言,已證事實必須是被告知悉或相信鈔票為偽鈔的唯一合理推論,或法院必須能在排除合理疑點下作出該事實裁斷。雖然鈔票來源可疑、外觀異常且具有相同編號,但被告以本人身分將鈔票存入自己的銀行戶口,並非較容易逃避查驗的處置方式;其行為亦可能反映天真及疏忽。法院認為控方未能排除其他合理解釋,故未證明所需犯意。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院主要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99(1)(a)條,以及刑事案件須在排除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知情或相信偽鈔的基本原則。

裁決與命令

法院裁定控方未能證明被告知道或相信鈔票為偽鈔,撤銷控罪。被告因此獲判無罪;判決理由未載有其他訟費或附加命令。

判決啟示

即使偽鈔明顯異常,法院仍須審慎區分客觀可疑情況與被告的主觀知情。被告把鈔票存入本人銀行戶口雖屬不尋常,卻可支持其無知的合理解釋;只要存在另一合理推論,控方即未能達到刑事證明標準。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把偽鈔存入自己的銀行戶口是否一定有罪?
A.

不一定。控方仍須證明被告知道或相信鈔票為偽鈔,而且須排除一切合理疑點。本案法院認為被告使用本人身分及戶口存款,可支持其無知解釋,最終撤銷控罪。

Q.偽鈔外觀明顯異常可以證明被告知情嗎?
A.

外觀異常只是客觀證據,不能單獨取代對主觀知情的證明。法院須判斷知情是否為唯一合理推論。本案仍有被告天真或疏忽的合理可能,因此控方未能證明知情。

Q.把偽鈔交給銀行而非私下使用有何影響?
A.

被告把鈔票交給銀行,並以本人身分存入自己的戶口,銀行很容易發現問題。法院認為此行為與明知偽鈔後仍故意使用的推論不完全一致,故判被告無罪。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