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Lo Wang Kuen DCCC829/2023
借出銀行戶口洗錢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o Wang Kuen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Casewell 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 Lo Wang Kuen 承認一項串謀處理已知或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5(1)及(3)條,以及《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第159A及159C條。2021年3月15日至7月7日期間,他開立並獨自控制滙融銀行一個設有五個貨幣子戶口的賬戶,該賬戶收取合共1,518,236.27港元,款項數日內被轉走。當中包括一宗內地官員電話騙案受害人於2021年6月3日存入的約26,000港元。被告以3,000港元報酬借出賬戶、交出提款卡及密碼,並承認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處理犯罪得益的判刑,以及如何評估款項金額、被告參與程度、對先前罪行的認知、犯罪是否具組織性及普遍性。控方申請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c)、(d)及(e)條加刑;辯方則提出被告角色被動、涉案程度低、無案底、及早認罪和悔意等減刑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本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沒有固定刑幅或量刑指引,須按個案事實判刑。依據涉及約100萬至200萬港元洗錢的參考案例,法庭以30個月作起點。雖然被告不知悉先前騙案性質、僅借出銀行戶口且曾向銀行舉報可疑交易,但洗錢罪在香港普遍,足以按第27(2)條作20%加刑。法庭先因個人背景及品格減3個月,再因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得18個月;其後加刑3個月,最終為21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列出款項、先前罪行、被告認知、跨境因素、策劃程度及有組織犯罪等量刑因素。HKSAR v Ng Kwok Wing [2008] 4 HKLRD 及 HKSAR v Hsu Yu Yi [2010] 5 HKLRD 分別提供涉及約100萬至300萬港元及100萬至200萬港元案件的量刑起點參考。
裁決與命令
被告的認罪獲接納,控罪成立。法庭以30個月為起點,扣減3個月及認罪三分之一後,再按罪案普遍性加刑3個月,判處最終監禁21個月。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只是借出銀行戶口、未直接參與騙案,涉及約150萬港元的洗錢串謀仍可判處實刑。罪案在香港的普遍性可構成法定加刑因素;及早認罪及個人良好品格則可獲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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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替人收錢會否坐牢?
可以。被告借出賬戶、提款卡及密碼,收取3,000港元,涉及約151萬港元犯罪得益;法庭最終判處他監禁21個月。
Q.洗錢罪涉及150萬港元通常如何判刑?
本案沒有固定刑幅,法庭參考同類案件後以30個月為起點,再因個人減刑及及早認罪扣減,並因罪案普遍性加刑,最終判監21個月。
Q.不知悉騙案詳情仍可被判洗錢嗎?
可以。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知悉先前罪行的性質,但他承認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並因串謀罪被判監2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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