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敏聰案 DCCC390/2023

與未成年少女性交如何判刑?

非監禁判刑 · 教導所
三項認罪控罪均判入教導所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26/7/2024[2024] HKDC 123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敏聰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

案情摘要

被告人譚敏聰當時18歲10個月,與14歲女童X透過交友流動應用程式認識並成為情侶。2022年8月,X多次到被告人住所,雙方發生性交,其中一次X表示疼痛及不想性交,被告人仍然繼續。被告人沒有使用安全套,導致X懷孕並感染披衣菌。其後被告人提供不明墮胎藥,拒絕帶X求醫並封鎖聯絡。被告人承認三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另外兩項控罪存檔。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的判刑,以及應否判處監禁性質的羈留。控方強調受害人年幼、罪行重複、造成懷孕、性病及長期身心創傷;辯方則依賴被告人年輕、無案底、認罪、悔意及更生需要,請求判入更生中心。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24(1)條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所列因素評估刑責,包括雙方年齡差距、性交次數、是否使用安全措施、受害人的身心創傷及家庭影響。受害人僅14歲,年齡差距並非輕微;被告人多次犯案,在受害人表示不欲性交後仍繼續,且不使用安全套,最終造成懷孕及性病。其後提供不明藥物及拒絕協助求醫,進一步加重傷害。雖然被告人年輕、無案底並認罪悔意真誠,罪行嚴重性仍須以具羈留性質的刑罰反映。更生中心3至9個月不足以恰當反映罪責,教導所較能兼顧懲罰、阻嚇及更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 (TSANG CHIU TAK) CACC 386/2011,列明處理性侵犯兒童罪行時應考慮的十項因素。法庭亦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24(1)條;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監禁5年。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就三項承認的控罪,每項均被判入教導所。控罪二及四存檔,除非獲法庭批准,控方不得繼續起訴。判決未指明教導所羈留的固定期限。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受害人年齡極輕、重複性交、不採取安全措施、導致懷孕及性病,以及事後漠視醫療需要,均會顯著加重刑責。即使被告人未滿21歲、無案底及認罪,短期更生中心羈留仍可能不足以反映罪行嚴重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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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與14歲女童性交會如何判刑?
A.

法庭會考慮女童年齡、性交次數、是否造成懷孕或感染,以及身心創傷。本案被告人雖年輕並認罪,三項控罪仍均被判入教導所。

Q.沒有使用安全套會否加重性罪行刑罰?
A.

不使用安全套而導致受害人懷孕及感染性病,是重要加重情節。本案法庭將此因素與受害人年幼及所受創傷一併考慮,認為須判具羈留性質的刑罰。

Q.年輕及沒有案底可否避免羈留刑罰?
A.

年輕、無案底、認罪及悔意均屬求情因素,但不必然避免羈留。本案法庭認為更生中心期限太短,故選擇具訓練及羈留性質的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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