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敏聰
被告人(案發時18歲)透過交友程式結識14歲受害人X並成為情侶。2022年8月,被告人在其住所與X多次性交,且未採取安全措施。其中一次性交時,儘管X表示痛楚且不願進行,被告人仍堅持執行。事後X懷孕,被告人提供不知名墮胎藥令X下體流血兩個月,並在X要求就醫時拒絕並封鎖其聯絡方式。X隨後感染披衣菌性傳染病,且因事件導致與家人關係破裂,精神受創嚴重。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對違犯《刑事罪行條例》第124(1)條「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的被告人進行適當判刑。控方強調罪行嚴重性及對受害人的長期傷害;辯方則基於被告人年青、無前科、認罪及有更生需要,請求法庭考慮將其送往更生中心。
法官引用 Tsang Chiu Tak [CACC 386/2011] 確立的判刑考慮因素,分析年齡差距、受害人創傷及被告人的行為。法官認為被告人無視受害人感受、導致其懷孕及染病,且在受害人就醫時表現冷漠,情節嚴重。雖然考慮到被告人年青且認罪,但認為更生中心(3-9個月)的羈留期不足以反映罪行嚴重性,需採取具懲罰及阻嚇性的刑罰,故決定將其送往注重就業培訓及品格培育的教導所。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 (TSANG CHIU TAK) CACC 386/2011:法官引用此案中關於處理性侵犯兒童罪行需考慮的十項因素(如年齡差距、是否利用恐嚇、受害人創傷等)作為判刑基準。
被告人就三項承認的「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控罪被判入教導所(Detention Centre)。另外兩項控罪則獲准存檔。
本案強調在處理未成年人性侵案件時,即使被告人亦較年輕且認罪,但若行為表現出極端自私(如強迫性交、不顧受害人健康風險及事後冷漠),法庭將優先考慮懲罰與阻嚇效果,而非僅僅是更生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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