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志德案 DCCC404/2022

右轉撞死行人是否構成危險駕駛?

罪名成立
被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成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24/7/2024[2024] HKDC 120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孫志德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

案情摘要

被告人孫志德於2021年6月7日駕駛私家車,在北角書局街與渣華道交界右轉時,撞倒正在行人過路處以拐杖緩慢過馬路的73歲李小娥。死者其後因嚴重頭部受傷於2021年6月10日離世。死者當時違反紅色行人過路燈號,而被告人並無超速或違反車輛交通燈號。被告人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但承認使用不符合安全玻璃規例的汽車罪。本判決只處理第一項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法律爭議是被告人在右轉期間沒有留意行人過路處,並未及時作出有效煞車,是否遠遜於合格而謹慎駕駛者的預期水平,且對該駕駛者而言顯然屬危險。控方主張被告人有足夠機會看見死者;辯方則指其受其他車輛影響,並在察覺前方有物體後即時煞車,駕駛方式並不危險。

判決理由

法庭依《道路交通條例》第36(4)條,採用客觀標準判斷駕駛方式是否危險,並以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所有要件為前提。危險駕駛須達到高門檻,不能僅因意外後果嚴重而定罪。法庭接納行車紀錄儀、閉路電視、目擊證供及專家重組證據,認定死者緩慢橫過行人過路處,被告人在約18秒內始終沒有留意該處,且在其他車輛已避讓死者的情況下仍未察覺。其駕駛方式遠遜於合格而謹慎駕駛者的水平,並明顯屬危險。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R v Sharp 關於混合口供的原則,並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訴羅迪祺、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林灝言及 R v Conteh,說明危險駕駛的法定高門檻。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林志發確立客觀評估及不以後果作判斷;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楊曜鍵、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林炳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張國良則說明行人違規及駕駛者作出即時決定的相關原則。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第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判決理由書未有處理刑罰,亦未載有本案的判刑或訟費命令。第二項控罪雖由被告人承認,但本判決明確只處理第一項控罪。

判決啟示

行人違反過路燈號、車輛沒有超速或事故後果並不會自動排除危險駕駛。關鍵仍是被告人的駕駛方式是否客觀上遠遜於合格而謹慎駕駛者的水平,以及危險是否顯然可見。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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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行人闖紅燈被撞死亡,司機仍會否犯危險駕駛罪?
A.

行人違反過路燈號並不自動免除司機責任,關鍵是司機的駕駛方式是否遠遜於合格而謹慎駕駛者。法院在本案認定被告仍構成危險駕駛。

Q.沒有超速撞死行人,會否仍屬危險駕駛?
A.

沒有超速並不代表駕駛安全;法院會客觀考慮司機有否留意路面及能否及時應對。本案中,被告長時間沒有觀察行人過路處,因而被裁定罪成。

Q.右轉時沒有留意行人過路處,撞死人會否入罪?
A.

如證據顯示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應可看見行人,而被告始終沒有留意,便可能達到危險駕駛的法定門檻。本案法院據此裁定被告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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