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ng Kim Ching CACC481/2001
持刀襲擊妻子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Tong Kim Ching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Stock JA、Lugar-Mawson J
案情摘要
申請人 Tong Kim Ching 因以刀襲擊分居妻子,承認一項意圖造成嚴重身體傷害而傷人的罪名,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s Ordinance) 第17(a)條。案發時,妻子已離開婚姻住所並與另一男子同住。申請人尾隨妻子,在樓梯間扭住其手臂並以約21厘米長的刀襲擊其面部、頸部及胸部,造成喉部深切傷口及肺部塌陷。原審拒絕其關於自衛、受鎚子威脅及一時失控的說法,判處監禁六年。
核心法律爭議
第一,申請人在聆訊中實質質疑案情及提出近乎自衛的理由後,是否仍應獲給予認罪的三分之一扣減。第二,原審以八年為量刑起點,經扣減後判監六年,是否明顯過重。申請人強調抑鬱、情緒困擾及未預先決定刺傷妻子;控方則指出襲擊蓄意、武器兇殘且傷勢嚴重。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認罪扣減 (guilty plea discount) 並非自動享有。被告若在聆訊中不成功地重大質疑事實,迫使受害人作供,並以近乎正當化行為的方式陳述案情,顯示悔意有限,法院可給予低於三分之一的扣減。申請人雖未必出發時已決定刺人,但他是為襲擊妻子而前往,並準備在適當時使用利刀。精神科報告顯示他沒有精神疾病;抑鬱及婚姻破裂只能有限度減輕責任。考慮襲擊的蓄意性、刀具、傷勢及對生命的罔顧,八年起點並非明顯過重。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表示,被告不成功地質疑案情後,可處於較其承認真實案情時更不利的位置;此為認罪扣減及牛頓聆訊 (Newton hearing) 中適用的既定原則。
裁決與命令
申請遭駁回。監禁六年的判刑維持不變。法庭認為認罪扣減不足三分之一並無錯誤,而八年量刑起點亦非明顯過高。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認罪後仍重大爭議事實及提出近乎自衛的說法,可能削減認罪優惠。情緒困擾如未達精神疾病程度,通常不足以大幅降低涉及利刀及嚴重傷勢的刑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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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刀襲擊妻子並造成重傷,通常如何判刑?
本案襲擊造成喉部及胸部深傷,並危及受害人生命;原審以八年為起點,扣減後判監六年,上訴法庭認為並非明顯過重。
Q.認罪後仍否認部分案情,會否影響刑期扣減?
會。若被告作出重大而不成功的事實爭議,迫使受害人作供,並提出近乎正當化行為的說法,法院可不給予完整三分之一扣減;本案即屬此情況。
Q.抑鬱及婚姻破裂能否大幅減輕持刀傷人的刑罰?
本案精神科報告顯示被告沒有精神疾病。法庭承認其受婚姻破裂困擾,但因襲擊蓄意、武器危險及傷勢嚴重,這些因素未能大幅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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