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Huang Yu Huan CACC336/2001

街頭騙案如何判刑?

維持原判
兩名申請人的兩年半刑期維持
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VP and Lugar-Mawson J21/2/200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Huang Yu Huan and Qiu Guo Meng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Stuart-Moore副庭長、Lugar-Mawson法官

案情摘要

兩名申請人因串謀欺詐 (conspiracy to defraud) 在區域法院認罪。他們與一名仍然在逃者合作,以街頭騙術假稱拾得的電子零件具有高額價值,企圖誘騙一名57歲婦女交出積蓄;幸因婦女起疑並通知兒子,警方及時介入,未有款項交付。兩人均為內地人士,沒有已知案底。區域法院以三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減刑三分之一至兩年,再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提高25%,最終各判監禁兩年半。

核心法律爭議

申請人只爭議量刑起點,主張應為不多於兩年,而非三年;並認為本案以受害人追求輕易獲利為誘因,應與利用迷信或宗教信念的案件區分。控方則主張街頭騙案盛行,判處兩年半並無原則錯誤或明顯過重。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指出,街頭騙案沒有固定量刑指引,罪行嚴重性在於欺詐本身,而非受害人被吸引的具體動機。此類案件通常由多人預先策劃、分工合作,利用中老年人士的信任,企圖奪取其重要積蓄;其普遍性及對受害人的潛在重大損失亦屬相關因素。三年起點雖高於先前個案,並非本身錯誤;認罪減刑後再按條例提高25%的兩年半刑期,並非原則上錯誤或明顯過重。法庭並表示,較早犯案使申請人受惠,否則不會干預50%的提高幅度。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11)條處理罪行及提高刑罰問題。HKSAR v Ma Suet Chun & O’rs [2001] 4 HKC 337確立街頭騙案可提高刑罰50%,但為避免在判決前無合理通知,早期案件採25%。HKSAR v Cheung Kwun Ching & Anor(CACC 220/2001,未刊)則協助比較量刑起點。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兩名申請人就刑期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兩人的兩年半監禁刑期維持不變;判刑包括認罪減刑及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作出的25%提高。

判決啟示

法庭澄清,街頭騙案的量刑重點是欺詐行為及其策劃性、普遍性和對受害人的影響,不取決於騙徒利用貪利、迷信或其他心理弱點。法庭亦指出,Cheung Kwun Ching中任何相反表述屬錯誤。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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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街頭騙案即使未成功取款,會否判監?
A.

可以。兩名申請人在款項交付前被捕,仍因串謀欺詐認罪;法庭維持每人兩年半監禁,反映未遂及無實際損失並不排除嚴重刑罰。

Q.街頭騙案的受害人動機會否決定刑期?
A.

不會。法庭認為罪行嚴重性在於欺詐本身,而非受害人因貪利、迷信或其他原因受騙;本案因此不接受以受害人動機區分刑期的主張。

Q.認罪後街頭騙案的刑期可否再按條例提高?
A.

可以。區域法院先以三年為起點,再因認罪減至兩年,並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提高25%至兩年半;上訴法庭認為做法合法且不屬明顯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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