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CACC11/2001

參與投資騙局判囚多久?

減刑
兩名申請人刑期各減六個月
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VP, Woo JA and Stock JA11/10/200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iang Chun-Wai (D5) and Chan Kai-Ki, Emily (D6)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Stuart-Moore VP、Woo JA、Stock JA

案情摘要

兩名申請人為D5 Chiang Chun-Wai及D6 Chan Kai-Ki, Emily,原在區域法院因串謀欺詐 (conspiracy to defraud) 被定罪。涉案集團以虛假的 Sheen Victory Trading Limited 招募求職者,再以投資貴金屬及快速獲利為名,誘使受害人交出積蓄,實際上侵吞款項。騙局涉及七名被告,總損失約160萬港元。D5只參與第一階段,D6則在警方首次搜查後才加入第二階段。兩人原各被判監禁三年八個月,遂申請就刑期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刑期上訴的核心問題是:對於參與複雜投資騙局但只涉及其中一個階段的被告,採用四年量刑起點是否過重,以及量刑法官是否充分按個別角色分配責任。D5主張起點明顯過高,且其被捕後沒有繼續犯罪;D6雖無代表律師,法院認為同一理由同樣適用。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騙局損失金額高、計劃精密且對受害人造成重大傷害,參與整個串謀者採用四年量刑起點並非本身有錯,重刑亦具有懲罰及阻嚇作用。然而,量刑須反映被告在串謀中的實際參與程度。D5沒有參與兩個階段,D6只在第二階段加入,因此不應與全程參與者採用相同起點。D5被捕後停止犯罪是相關因素,法官雖注意到該點卻沒有給予適當效果。法院遂將兩人的刑期各減六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依據普通法量刑原則,尤其是按個別犯罪責任作適當分配,以及以刑罰達致阻嚇目的。法庭亦指出,在保釋期間繼續犯罪通常屬加重情節,可能導致部分或全部刑期連續執行。

裁決與命令

法院准予刑期上訴,並將D5及D6原各三年八個月的監禁刑期減至三年兩個月。兩人的上訴均告得直。

判決啟示

判決確認嚴重及精密的詐騙可支持較高量刑起點,但共同犯罪者的刑期不能只因共同目標而一概相同。參與階段、實際角色及被捕後是否繼續犯罪均須獲得實質考慮。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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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只參與騙局其中一個階段,刑期會否相同?
A.

法院認為共同目標不代表所有被告責任相同,參與階段及實際角色必須獲考慮。本案兩名只參與部分階段的申請人,刑期各減六個月至三年兩個月。

Q.被捕後停止犯罪會影響刑期嗎?
A.

會。法院認為被捕後停止犯罪是相關量刑因素;原審雖注意到D5沒有繼續犯罪,卻沒有給予適當效果,因此上訴法庭把其刑期減少六個月。

Q.投資騙局造成重大損失會否導致重刑?
A.

會。騙局的損失約為160萬港元,且計劃精密並剝削受害人的積蓄,法院認為全程參與者四年量刑起點合理;本案則因兩名申請人只參與部分階段而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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