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ynh Van Dung 訴 HKSAR HCMA270/2001
扒竊未遂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uynh Van Dung v HKSAR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Lugar-Mawson J
案情摘要
上訴人 Huynh Van Dung 在銅鑼灣羅素街尾隨兩名年輕女子,將手伸入其中一人背囊的拉鏈袋,因對方察覺而未能取走財物,後被警方拘捕。他在審訊當日承認企圖盜竊罪。上訴人來自越南,28歲,已婚並育有子女,且有15項刑事定罪,其中12項涉及盜竊或企圖盜竊,過去五年曾五次因扒竊被判監禁。他亦有毒癮。裁判官以兩年為量刑起點,因延至審訊日才認罪而只給予四分之一減刑,判處監禁18個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兩項核心問題:慣犯過往同類罪行及以往刑罰未能阻嚇,是否可提高本案量刑起點;以及被告因非其本人造成的延期而在審訊日認罪,是否仍應獲通常三分之一的認罪減刑。上訴人挑戰兩年起點及減刑幅度,控方最終接受應給予完整減刑。
判決理由
法院確認,刑罰原則 (sentencing principles) 要求被告只因當前罪行受刑,不能就已受刑的舊罪再次處罰。然而,持續重犯及過往判刑完全未能產生阻嚇作用,均可增加當前罪行的嚴重性,並支持提高量刑起點,以達到有效阻嚇及保障公眾的目的。因此,裁判官以兩年監禁作起點並無錯誤。至於認罪減刑,雖然審訊日認罪通常可少於三分之一,但本案早前延期並非上訴人所造成,故應給予完整三分之一減刑,刑期由18個月改為16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R v Ng Fung-king [1993] 2 HKCLR 219,確認慣犯在阻嚇需要下可採較高起點;引用 R v Simon Tam,說明同類罪行多次重犯並非雙重處罰;又引用 HKSAR v Chan Pui-chi [1999] 2 HKLR 830,確認持續犯罪及以往刑罰未能阻嚇可構成加重因素。法院亦適用及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減刑的原則。
裁決與命令
上訴在有限範圍內獲准。兩年量刑起點維持,但因應完整三分之一認罪減刑,監禁刑期由18個月減至16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區分重新懲罰舊罪與考慮持續重犯的加重作用。即使在審訊日才認罪,若延誤並非被告造成,法院仍可給予完整認罪減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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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慣犯企圖扒竊可否提高量刑起點?
可以。法院認為持續犯下同類罪行及過往刑罰未能阻嚇,並非再次處罰舊罪,而是本罪的加重因素;本案維持兩年量刑起點。
Q.審訊當日認罪是否一定只有四分之一減刑?
不一定。雖然延遲認罪通常可獲較少減刑,但若延期並非被告造成,仍可給予完整三分之一減刑;本案因此改判16個月。
Q.企圖扒竊未成功會否大幅減輕刑罰?
未遂本身不會必然大幅降低嚴重性。法院接納裁判官認為未完成罪行並不減損本案嚴重性,但因認罪減刑而把刑期由18個月改為1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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